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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30日 深人〔1991〕23号)

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款废止)(注1)。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职称管理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注2)。
  第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 审核范围包括:(1)1983年9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1985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3)1986年至1990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1991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正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1985年经国家批准的职称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三)1986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1987年3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注3)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六)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八)未按国家人事部和所在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注4)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九)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 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核(注5)。
  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人事局审核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出具“审核()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注6)。
  第八条 (此条废止)(注7)。
  第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注8)。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1 此款原文为: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管)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抓好审核关。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注3 此处原文为:省、市职管办。
  注4 此处原文为:省职管办。
  注5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职管)部门或区人事(职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职管办审核合格者,由市职管办出具“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
  注7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凡调入我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持调入人员“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职管办办理确认任职资格和颁发《资格证书》。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