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 粤劳险〔1992〕51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 为正确鉴定和确认外伤、职业中毒职工的医疗终结,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是委托广州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广州地区各大医院、医学院的专家、教授根据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多次反复研讨、论证后制定的。各市、县(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骨科
┌───────────────┬───────┬─────────┬─────────┐ │ 外伤疾病名称 │ 医疗终结 │ 医疗终结评定 │ 备注 │ │ │ 时 间 │ 依 据 │ │ ├─┬─────────────┼───────┼─────────┼─────────┤ │骨│不影响骨盆环稳定性骨折,如│ 6周~3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 │ │盆│髂前上、下棘骨折,坐骨结节│ │合 │ │ │骨│撕脱骨折,髂翼骨折等 │ │ │ │ │折├─────────────┼───────┼─────────┼─────────┤ │ │骨盆前半环骨折 │ 6周~5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 │ │ │ │ │合 │ │ │ ├─────────────┼───────┼─────────┼─────────┤ │ │骨盆后半环骨或骶髂关节半脱│ 6周~6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 │ │ │位 │ │合 │ │ │ ├─────────────┼───────┼─────────┼─────────┤ │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 │ 8周~12月 │骨折临床愈合 │神情损伤参照神经外│ │ │ │ │ │科处理 │ │ ├─────────────┼───────┼─────────┼─────────┤ │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 8周~6月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 │ │ │ │ │ │本复位,骨折愈合 │ │ │ ├─────────────┼───────┼─────────┼─────────┤ │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 2~12月 │大小便顺畅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 │ │ │ │ │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 │ │ │ │ │术后须二期手术者,│ │ │ │ │ │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 ├─┼─────────────┼───────┼─────────┼─────────┤ │腰│腰背挫、扭伤 │ 2~10周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 │ │背│ │ │活动功能良好 │ │ │软├─────────────┼───────┼─────────┼─────────┤ │组│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 6周~12月 │无神经根激惹或受压│ │ │织│症 │ │症状,脊柱活动功能│ │ │损│ │ │良好 │ │ │伤│ │ │ │ │ ├─┼─────────────┼───────┼─────────┼─────────┤ │四│软组织损坏 │ 1~10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 │肢│ │ │功能良好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 │关节损 │附属结构损│ 6周~8月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 │ │ │ │伤 │ │吸收,关节活动不受│ │ │ │ │ │ │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 │ │ ├─────┼───────┼─────────┼─────────┤ │ │ │脱位(上- │ 6周~6月 │除上项处,脱位已完│脱位伴神经损伤,可│ │ │ │下肢) │ │全或基本复位 │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 │ │ ├─────┼───────┼─────────┼─────────┤ │ │ │累及关节面│ 3~8月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1、同上2、严重创伤│ │ │ │的 │ │吸收,关节活动不受│性关节炎或关节粘连│ │ │ │骨折 │ │限.无关节交销症状│,则延长医疗终结时│ │ │ │ │ │ │间 │ │ ├───────┼─────┼───────┼─────────┼─────────┤ │ │长管状骨折其他│肱骨折 │4~6月 │ │骨折合并神经损伤,│ │ │骨折 ├─────┼───────┤创口愈合,临床检查│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 │ │尺桡骨单折│ 4~5月 │及x光所见,骨折愈 │。骨折畸形连接、迟│ │ │ ├─────┼───────┤合良好,对位或对线│延连接或不连接,股│ │ │ │尺桡骨双折│ 4~6月 │良好,关节活动达到│骨头缺血性坏死者,│ │ │ ├─────┼───────┤功能范围 │需二次手术治疗时,│ │ │ │股骨折 │ 6~12月 │ │延长终结时间,如需│ │ │ ├─────┼───────┤ │再一次手术取出内固│ │ │ │胫骨折 │ 6~12月 │ │定物者,该次手术另│ │ │ ├─────┼───────┤ │加治疗时间1一3个月│ │ │ │腓骨折 │ 2~3月 │ │,多发性骨折,按最│ │ │ ├─────┼───────┤ │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 │ │ │胫腓骨双折│ 6~12月 │ │准适当延长治疗终结│ │ │ ├─────┼───────┤ │时间 │ │ │ │内、外踝单│ 4~6月 │ │ │ │ │ │折 │ │ │ │ │ │ ├─────┼───────┤ │ │ │ │ │侧踝或三踝│ 4~8月 │ │ │ │ │ │骨折 │ │ │ │ │ │ ├─────┼───────┤ │ │ │ │ │拓骨折 │ 3~5月 │ │ │ │ │ ├─────┼───────┤ │ │ │ │ │股骨颈(包│ 9~12月 │ │ │ │ │ │括粗隆间)│ │ │ │ │ │ │骨折 │ │ │ │ │ │ ├─────┼───────┤ │ │ │ │ │跟距骨折 │ 3~6月 │ │ │ │ │ ├─────┼───────┤ │ │ │ │ │跗骨折 │ 3~6月 │ │ │ │ │ ├─────┼───────┤ │ │ │ │ │趾骨折 │ 2~4月 │ │ │ │ │ ├─────┼───────┤ │ │ │ │ │髌骨折 │ 3~6月 │ │ │ │ │ ├─────┼───────┤ │ │ │ │ │指骨折 │ 2~4月 │ │ │ │ │ ├─────┼───────┤ │ │ │ │ │掌骨折 │ 2~4月 │ │ │ │ │ ├─────┼───────┤ │ │ │ │ │腕骨折 │ 3~6月 │ │ │ ├─┴───────┴─────┼───────┼─────────┼─────────┤ │手肌健损伤 │ 4周~4月 │伸屈功能良好 │如需二期肌键移植延│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手部灼伤 │ │ │参照烧伤科标准 │ ├───────────────┼───────┼─────────┼─────────┤ │锁骨骨折 │ 2周~3月 │骨折愈合或重叠愈合│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 │ │ │ │一步治疗者延长医疗│ │ │ │ │终结时间 │ ├───────┬─┬─────┼───────┼─────────┼─────────┤ │脊 │脊│压缩骨折 │ 3~6月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 │柱 │椎├─────┤ │好 │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损 │骨│横突骨折 │ │ │ │ │伤 │折├─────┤ │ │ │ │ │ │关节突骨折│ │ │ │ │ │ ├─────┤ │ │ │ │ │ │棘突骨折 │ │ │ │ │ │ ├─────┤ │ │ │ │ │ │椎板骨折(│ │ │ │ │ │ │腰4以上) │ │ │ │ │ ├─┴─────┼───────┼─────────┼─────────┤ │ │骨折脱位 │ 3~8月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 │ │ │ │复,功能恢复 │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骨折伴脊髓损伤│ 6月~1.5年 │症状、体征稳定 │ │ │ ├───────┼───────┼─────────┼─────────┤ │ │骨折伴马尾损伤│ 6月~1年 │症状、体征稳定 │ │ ├───────┼───────┼───────┼─────────┼─────────┤ │ │拇指离断 │ 4~8周 │ │ │ │体 ├───────┼───────┤ │ │ │离 │食指离断 │ 4~8周 │ │ │ │断 ├───────┼───────┼─────────┼─────────┤ │外 │其它各指离断 │ 4~8周 │创口愈合 │如进行断指(趾)、│ │伤 ├───────┼───────┤ │肢再植或遗有残端痛│ │性 │全拇趾离断并包│ 4~8周 │ │需手术治疗,延长医│ │肢 │括庶骨头的第五│ │ │疗终结时间,上肢安│ │ │趾离断 │ │ │装义肢后应增加适应│ │ ├───────┼───────┤ │锻炼时间3个月,下 │ │ │足各跖、趾离断│ 3~8周 │ │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 │ ├───────┼───────┤ │适应锻炼时间4个月 │ │ │其它各肢体离断│ 3~5周 │ │ │ ├───────┼───────┼───────┼─────────┼─────────┤ │周 │臂丛神经干损伤│ 6~12月 │ │神经移植术,或神经│ │围 ├───────┤ │ │瘤、灼性神经痛、神│ │神 │尺神经干损伤 │ │ │经粘连等需行二期手│ │经 ├───────┤ │ │术,或肌健移位术、│ │损 │正中神经干损伤│ │ │关节融合手术等,延│ │坏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挠神经干损伤 │ │ │ │ │ ├───────┤ │ │ │ │ │胫神经干损伤 │ │ │ │ │ ├───────┤ │ │ │ │ │腓总神经干及其│ │ │ │ │ │主要分支的损伤│ │ │ │ │ ├───────┤ │ │ │ │ │坐骨神经干损伤│ │ │ │ │ ├───────┤ │ │ │ │ │股神经干损伤 │ │ │ │ └───────┴───────┴───────┴─────────┴─────────┘
外科
┌─────────────────────┬──────┬───────────┬──────┐ │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评定 │备注 │ │ │ │依据 │ │ ├─┬───────────────────┼──────┼───────────┼──────┤ │ │ 单纯头皮挫裂伤 │1~4周 │创口愈合 │如有伤口感染│ │头│ │ │ │延长医疗终结│ │皮│ │ │ │时间 │ │颅├───────────────────┼──────┼───────────┼──────┤ │脑│ 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腔膜下血肿 │2~8周 │创口愈合,血 │如需手术,可│ │损│ │ │肿吸收创口愈 │延长医疗终结│ │伤│ │ │合 │时间 │ │ ├───────────────────┼──────┼───────────┼──────┤ │ │ 头皮撕脱、缺损 │1~6周 │ │如需延期植皮│ │ │ │ │ │,延长医疗终│ │ │ │ │ │结时间 │ │ ├─────────┬─────────┼──────┼───────────┼──────┤ │ │ 颅 │ 颅盖部线形骨折 │6周~3月 │创口愈合,血 │1、如需延期 │ │ │ 骨 ├─────────┼──────┤肿吸收,X光 │修补颅骨,延│ │ │ 骨 │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 │6周~6月 │片可遗有骨折 │长终结时间 │ │ │ 折 ├─────────┼──────┤线或轻微凹陷 │2、遗有脑脊 │ │ │ │ 颅底骨折 │2~6月 │ │液漏和面神经│ │ │ │ │ │ │损伤需手术者│ │ │ │ │ │ │,延长医疗终│ │ │ │ │ │ │结时间 │ │ ├─────────┴─────────┼──────┼───────────┼──────┤ │ │ 脑震荡 │2周~4月 │神志清楚,无 │ │ │ │ │ │神经系异常体 │ │ │ │ │ │征 │ │ │ ├───────────────────┼──────┼───────────┼──────┤ │ │ 脑控裂伤 │3~12月 │颅压正常,生 │ │ │ │ │ │命体征稳定 │ │ │ ├───────────────────┼──────┼───────────┼──────┤ │ │ 颅内血肿 │3~12月 │颅压正常,生 │如慢性颅内血│ │ │ │ │命体征稳定 │肿需延期手术│ │ │ │ │ │,延长医疗终│ │ │ │ │ │结时间 │ │ ├───────────────────┼──────┼───────────┼──────┤ │ │ 脑干损伤 │6月~2年 │生命体征稳定 │ │ ├─┴───────────────────┼──────┼───────────┼──────┤ │ 脊髓损伤 │6月~ │症状、体征稳 │ │ │ │1.5年 │定 │ │ │ │ │ │ │ ├─────────────────────┼──────┼───────────┼──────┤ │ 马尾损伤 │6月~1年 │症状、体征稳 │如需进一步治│ │ │ │定 │疗,延长医疗│ │ │ │ │终结时间 │ ├──────┬──────────────┼──────┼───────────┼──────┤ │ 胸 │ 胸壁外伤(开放、闭 │ 2~6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 │ │ 部 │ 合) │ │ │ │ │ 损 ├──────────────┼──────┼───────────┼──────┤ │ 伤 │ 肋骨骨折(单条) │ 6~10周 │X光片示骨折愈合,皮下 │遗留有窦道,│ │ │ │ │血、气肿吸收 │适当延长医疗│ │ │ │ │ │终结时间 │ │ ├──────────────┼──────┼───────────┼──────┤ │ │ 肋骨骨折(多条) │8周~5月 │X光片示骨折愈合,皮下 │ │ │ │ │ │血、气肿吸收 │ │ │ ├──────────────┼──────┼───────────┼──────┤ │ │ 血、气胸 │6周~6月 │血、气基本吸收,肺功能│如合并脓胸延│ │ │ │ │良好 │长医疗终结时│ │ │ │ │ │间 │ │ ├──────────────┼──────┼───────────┼──────┤ │ │ 食道损伤 │6周~6月 │创口愈合,能进半流饮食│如需作食道重│ │ │ │ │ │建术或其他治│ │ │ │ │ │疗者,延长医│ │ │ │ │ │疗终结时间 │ ├──────┼──────────────┼──────┼───────────┼──────┤ │ 腹 │ 单纯腹壁损伤(开放 │ 2~8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合并感染,延│ │ 部 │ 、闭合) │ │ │长医疗终结时│ │ 损 │ │ │ │间 │ │ 伤 ├──────────────┼──────┼───────────┼──────┤ │ │ 腹膜后间隙损伤 │ 4~10周 │血肿吸收 │不包括实质性│ │ │ │ │ │器官损伤 │ │ ├──────────────┼──────┼───────────┼──────┤ │ │ 实质性器官损伤(肝 │6周~6月 │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如合并胰、胆│ │ │ 、脾、肾、胰等) │ │ │、尿痪、延长│ │ │ │ │ │医疗终结时间│ │ ├──────────────┼──────┼───────────┼──────┤ │ │ 空腔器官损伤(骨、 │6周~6月 │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如遗留胃、肠│ │ │ 肠、胆囊等) │ │ │、胆痪、需延│ │ │ │ │ │长医疗终结时│ │ │ │ │ │间 │ └──────┴──────────────┴──────┴───────────┴──────┘
注: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医疗终结时间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烧伤科
┌──────────┬─────────┬──────────┬──────────┐ │外伤疾病名称 │ 医疗终结时间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 ├──────────┼─────────┼──────────┼──────────┤ │手部、四肢大关节、颈│ 2~8月 │创面愈合 │如需整形手术则延长医│ │部或会阴部烧伤 │ │ │疗终结时间 │ ├──────────┼─────────┼──────────┼──────────┤ │大面积烧伤 │ 3月~1年 │创面愈合 │需多次整形手术者,延│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眼│皮下出血、皮下气│ 1~4周 │出血、气肿基本吸收 │ │ │脸│肿 │ │ │ │ │损├────────┼─────────┼──────────┼──────────┤ │伤│单纯皮肤损伤 │ l~3周 │创口愈合创口愈合 │ │ │ ├────────┼─────────┼──────────┼──────────┤ │ │眼睑全层断裂 │ 1~6周 │ │需整形、植皮术、延长│ │ │(包括眼睑缺损)│ │ │医疗终结时间 │ │ ├────────┼─────────┼──────────┼──────────┤ │ │合并提上睑肌损伤│ 3~6月 │提上睑肌功能基本恢复│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 │ │(上睑下垂) │ │,或开睑功能不能治愈│终结时间 │ │ │ │ │,而损伤已临床痊愈 │ │ │ ├────────┼─────────┼──────────┼──────────┤ │ │合并泪小管、泪囊│ l~3月 │创口愈合 │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 │ │、泪腺损伤 │ │ │终结时间 │ │ ├────────┼─────────┼──────────┼──────────┤ │ │眼睑灼伤 │ 2~4月 │灼口愈合 │需整形手术,延长医疗│ │ │ │ │ │终结时间 │ ├─┼────────┼─────────┼──────────┼──────────┤ │ │眶骨骨折(开放、│ 2~4月 │创口、骨折愈合 │合并颅脑损伤按颅脑损│ │ │闭合 │ │ │伤处理 │ │ ├────────┼─────────┼──────────┼──────────┤ │ │ 眶内异物 │ 1~3月 │创口愈合,异物摘摘除│如果异物伤及视神经眼│ │眼│ │ │、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球、副算窦等,按并发│ │眶│ │ │口异合,眶内并发症已│症处理 │ │损│ │ │临床治愈或被控制 │ │ │伤├────────┼─────────┼──────────┼──────────┤ │ │ 眼球突出 │ 1~3月 │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 │ │ │ │ │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 │ │ │ │ │治愈 │ │ │ ├────────┼─────────┼──────────┼──────────┤ │ │ 眼球陷入 │ 1~3月 │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合并眶骨骨折,骨骨折│ │ │ │ │陷入不能复位而损伤已│处理 │ │ │ │ │临床治愈 │ │ │ ├────────┼─────────┼──────────┼──────────┤ │ │ 眼肌损伤 │ 3~12月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 │ │ │ │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疗终结时间 │ │ │ │ │或遗有斜视、复视异 │ │ │ ├────────┼─────────┼──────────┼──────────┤ │ │ 眼肌损伤 │ 3~12月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 │ │ │ │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疗终结时间 │ │ │ │ │或遗有斜视、复视异 │ │ ├─┼────────┼─────────┼──────────┼──────────┤ │结│ 结膜异物 │ 3天~2周 │物除去,创口愈合,或│ │ │膜│ │ │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 │ │损│ │ │能摘除 │ │ │伤├────────┼─────────┼──────────┼──────────┤ │ │ 结膜下出血 │ 3天~2周 │创口愈合,出血基本吸│ │ │ ├────────┤ │收 │ │ │ │ 结膜裂伤 │ │ │ │ │ ├────────┼─────────┼──────────┼──────────┤ │ │ 外伤性结膜炎 │ 3天~2周 │ 结膜炎症消退 │ │ │ ├────────┼─────────┼──────────┼──────────┤ │ │ 化学伤 │ 1~6月 │ 创口愈合 │如果遗留睑球粘连需手│ │ ├────────┤ │ │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 │ │ 烧伤 │ │ │间 │ │ ├────────┤ │ │ │ │ │ 灼伤 │ │ │ │ ├─┼────────┼─────────┼──────────┼──────────┤ │角│ 角膜异物 │ 3天~4周 │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 │ │、│ │ │角膜上皮遗有散在细小│ │ │巩│ │ │异物,不能摘除 │ │ │膜├────────┼─────────┼──────────┼──────────┤ │损│ 角膜擦伤 │ 3天~2周 │创口愈合 │ │ │伤├────────┼─────────┼──────────┼──────────┤ │ │ 角、巩膜穿孔 │ 1~6月 │创口愈合 │ │ │ ├────────┼─────────┼──────────┼──────────┤ │ │ 合并白内障 │ 6~12月 │创口愈合,白内障摘除│ │ │ │ │ │,或白内障尚不宜摘除│ │ │ │ │ │而创口已愈合 │ │ │ ├────────┼─────────┼──────────┼──────────┤ │ │ 合并球内异物 │ 3~6月 │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合并铁锈症,铜锈症延│ │ │ │ │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已│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 │愈合 │ │ │ ├────────┼─────────┼──────────┼──────────┤ │ │合并慢性色素膜炎│ 6~12月 │创口愈合,炎症消退或│炎症复发,延长医疗终│ │ │ │ │基本被控制 │结时间 │ │ ├────────┼─────────┼──────────┼──────────┤ │ │ 化学伤 │ 2周~12月 │结膜充血消退,角膜上│波及房角继发青光眼或│ │ ├────────┤ │皮愈合 │需角膜移植手术,延长│ │ │ 烧伤 │ │ │医疗终结时间 │ │ ├────────┤ │ │ │ │ │ 烫伤 │ │ │ │ ├─┼────────┼─────────┼──────────┼──────────┤ │虹│ 外伤性散瞳 │ l~6月 │瞳孔复原,或无法治疗│ │ │膜│ │ │复原面临床治愈 │ │ │睫├────────┼─────────┼──────────┼──────────┤ │状│ 前房出血 │ l~6月 │ 出血吸收 │合并角膜血染或继发青│ │体│ │ │ │光眼者,延长医疗终结│ │损│ │ │ │时间 │ │伤├────────┼─────────┼──────────┼──────────┤ │ │ 虹膜根部离断 │ l~6月 │ 出血吸收 │继发青光眼或需手术者│ │ │ │ │ │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 l~6月 │ 炎症消退或被控制 │继发青光眼或需手术者│ │ │ 炎 │ │ │,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 ├─┼────────┼─────────┼──────────┼──────────┤ │晶│ 晶体脱位 │ 6~12月 │刺激症状消失 │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 │体├────────┤ │ │疗终结时间 │ │损│ 晶体混浊 │ │ │ │ │伤│ │ │ │ │ ├─┼────────┼─────────┼──────────┼──────────┤ │玻│ 玻璃体出血 │ 6~12月 │出血、混浊吸收或不能│玻璃体混浊,延长医疗│ │璃├────────┤ │吸收,但已控制 │终结时间 │ │体│ 玻璃体混浊 │ │ │ │ │损│ │ │ │ │ │伤│ │ │ │ │ ├─┼────────┼─────────┼──────────┼──────────┤ │网│ 视网膜震荡 │ 1~12月 │出血、渗出吸收或机化│ │ │膜│ 视网膜出血 │ │ │ │ │脉├────────┼─────────┼──────────┼──────────┤ │络│ 视网膜脱离 │ 1~12月 │网膜复位,如不能治疗│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 │膜│ │ │复位,而炎症反应或刺│疗终结时间 │ │损│ │ │激症状消失或已被控制│ │ │伤├────────┼─────────┼──────────┼──────────┤ │ │黄斑穿孔,网膜、│ 1~12月 │病灶机化或静止 │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 │ │ 脉络膜破裂 │ │ │疗终结时间 │ ├─┼────────┼─────────┼──────────┼──────────┤ │视│ 视神经撕脱 │ 6~12月 │临床症状静止,受控制│ │ │神├────────┤ │ │ │ │经│ 视神经鞘内出血 │ │ │ │ │损├────────┤ │ │ │ │伤│ 视神经萎缩 │ │ │ │ ├─┴────────┼─────────┼──────────┼──────────┤ │外伤性眼球摘除术后外│ 3~6月 │ 创口愈合 │需二次成形术延长医疗│ │伤性眼球内容挖除术后│ │ │终结时间 │ ├──────────┼─────────┼──────────┼──────────┤ │ 交感性眼炎 │ 6月~2年 │ 炎症消退 │炎症复发延长医疗终结│ │ │ │ │时间 │ ├──────────┼─────────┼──────────┼──────────┤ │ 电光性眼炎 │ 1~5天 │ 症状消退 │ │ ├──────────┼─────────┼──────────┼──────────┤ │ 射线性眼外伤 │ 6~12月 │ 症状消退 │ │ └──────────┴─────────┴──────────┴──────────┘
耳鼻喉科
┌───────────┬────────┬──────────┬─────────┐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时间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 ├──┬────────┼────────┼──────────┼─────────┤ │鼻部│外鼻挫伤、鼻软组│1周~3月 │1、创口愈合,骨折愈 │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医│ │损伤│织损伤、鼻骨骨折│ │合,肿胀消失,鼻腔基│疗终结时间 │ │ │(开放、闭合)鼻│ │本通畅2、鼻部轻度变 │ │ │ │窦损伤 │ │形3、嗅觉减退或丧失 │ │ ├──┼────────┼────────┼──────────┼─────────┤ │咽喉│咽、喉、气管损伤│l~12月 │1、吞咽、发声、呼吸 │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 │气管│ │ │基本恢复正常2、遗有 │终结时间 │ │食管│ │ │喉轻度狭窄,声带轻痹│ │ │损伤│ │ │麻度 │ │ │ ├────────┼────────┼──────────┼─────────┤ │ │食管化学伤 │6~12月 │1、固体饮食顺利通过2│需再次治疗延长医疗│ │ │ │ │、轻度咽食困难,半流│终结时间 │ │ │ │ │质食物能顺利通过3、 │ │ │ │ │ │中度咽食困难,流质食│ │ │ │ │ │物才能通过 │ │ ├──┼────────┼────────┼──────────┼─────────┤ │ 耳 │开廓开放性损伤 │l~8周 │1、创口愈合2、耳廓变│ │ │ │ │ │形 │ │ │ ├────────┼────────┼──────────┼─────────┤ │ │外耳道损伤 │1~2月 │1、外耳道基本畅通2、│ │ │ 部 │ │ │外耳道部分狭窄但不影│ │ │ │ │ │响听力 │ │ │ ├────────┼────────┼──────────┼─────────┤ │ │鼓膜穿孔(单、双│2周~3月 │1、中耳无分泌物,鼓 │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 │ 损 │侧) │ │膜形成疤痕2、鼓膜穿 │终结时间 │ │ │ │ │孔未愈合,鼓室少量分│ │ │ │ │ │泌物 │ │ │ ├────────┼────────┼──────────┼─────────┤ │ 伤 │鼓膜穿孔(单、双│1~6月 │1、鼓膜形成疤痕,听 │ │ │ │侧)所有听骨链损│ │力接近正常2、鼓膜穿 │ │ │ │伤 │ │孔,鼓室少量分泌物,│ │ │ │ │ │听力( 500、1000、200│ │ │ │ │ │0赫)在30~40分贝3、│ │ │ │ │ │鼓膜未愈合,听力(50│ │ │ │ │ │0、1000、2000赫)在3│ │ │ │ │ │0~40分贝 │ │ │ ├────────┼────────┼──────────┼─────────┤ │ │内耳损伤颞骨骨折│6~8月 │1、骨折愈合,保持部 │ │ │ │ │ │分听力(500、100以2 │ │ │ │ │ │(旧。赫)在30—40分│ │ │ │ │ │贝2、听力障碍(500、│ │ │ │ │ │1以刃、加叨赫)在41 │ │ │ │ │ │~60分贝 │ │ │ ├────────┼────────┼──────────┼─────────┤ │ │急性声损伤(包括│6~8月 │l、听力恢复在30分贝 │ │ │ │爆炸,火器或其它│ │以内2、听力损失在30 │ │ │ │突发性巨响引起耳│ │~40分贝3、听力损失 │ │ │ │聋) │ │在40分贝以上 │ │ └──┴────────┴────────┴──────────┴─────────┘
口腔科
┌─────────┬──────┬─────────────┬──────────┐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注 │ ├─────────┼──────┼─────────────┼──────────┤ │颔面部软组织损伤 │1~8周 │伤口愈合肿胀消退 │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 │ │ │ │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颔骨骨折或颧骨骨折│3~6月 │骨折愈合 │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 │ │ │ │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牙外伤,齿槽骨骨折│1~6月 │伤口及骨折愈合 │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 │ │ │ │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领面部软组织及领骨│3~6月 │伤口愈合,缺损基本修复 │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 │外伤缺陷 │ │ │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一侧上领骨或一侧下│3~6月 │伤口愈合 │有严重功能障碍需综合│ │领骨切除 │ │ │治疗者,延长医疗终结│ │ │ │ │时间 │ └─────────┴──────┴─────────────┴──────────┘
职业中毒
┌──────────┬─────────┬───────────┬───────────┐ │外伤疾病名称 │ 医疗终结时间 │ 医疗终结评定 │ 备注 │ │ │ │ 依据 │ │ ├─┬────────┼─────────┼───────────┼───────────┤ │慢│轻度 │3~6月 │尿铅量、尿粪 │驱铅治疗后一般不必调离│ │性│ │ │叶啦或Q一氨 │原工作 │ │铅│ │ │基乙酞丙酸、 │ │ │中│ │ │2 PP指标恢复 │ │ │毒│ │ │正常 │ │ │ ├────────┼─────────┼───────────┼───────────┤ │ │中度 │6~12月 │除上项外,腹 │驱铅治疗后原则上调出铅│ │ │ │ │绞痛、贫血、 │作业,安排其它适当工作│ │ │ │ │感觉型多发性 │ │ │ │ │ │神经炎或伸肌 │ │ │ │ │ │功能基本稳定 │ │ │ ├────────┼─────────┼───────────┼───────────┤ │ │重度 │2~3年 │除上二项外, │必须调离铅作业,酌情安│ │ │ │ │铅麻痹或铅中 │排其它轻工作。如遗有严│ │ │ │ │毒性脑病症状 │重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延│ │ │ │ │体征稳定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急性汞中毒 │4~6月 │震颤、肝肾、损害,“汞│驱汞治疗后恢 │ │ │ │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 │复原工作或另 │ │ │ │恢复正常 │行安排其他适 │ │ │ │ │当工作 │ │ │ │ │ │ ├──────┬───┼─────────┼───────────┼───────────┤ │慢性铅中毒 │轻 度 │3~6月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驱汞治疗后原 │ │ │ │ │汞性口腔炎或牙眼炎消失│则上不必调出 │ │ │ │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原作业 │ │ │ │ │汞性口腔炎或牙娘炎消失│ │ │ ├───┼─────────┼───────────┼───────────┤ │ │中 度 │6~12月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驱汞治疗后调 │ │ │ │ │汞性口腔炎或牙眼炎消失│出汞作业,安 │ │ │ │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排其它适当工 │ │ │ │ │汞性口腔炎或牙娘炎消失│ 作 │ │ ├───┼─────────┼───────────┼───────────┤ │ │重 度 │2~3年 │除上项外,汞中毒性脑病│必须调离汞工 │ │ │ │ │症状体征稳定 │作,酌情安排 │ │ │ │ │ │其他轻工作。 │ │ │ │ │ │如遗有严重神 │ │ │ │ │ │经系统症状体 │ │ │ │ │ │征,延长医疗 │ │ │ │ │ │终结时间 │ ├──────┼───┼─────────┼───────────┼───────────┤ │急性苯中毒 │轻 度 │2周~3月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阳性│治疗后恢复原 │ │ │ │ │体征 │工作 │ │ ├───┼─────────┼───────────┼───────────┤ │ │重 度 │1~2年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阳性│治疗后调离苯 │ │ │ │ │体征 │作业,酌情安 │ │ │ │ │ │排其他适当工 │ │ │ │ │ │作 │ │ │ │ │ │ │ ├──────┼───┼─────────┼───────────┼───────────┤ │ 慢性笨中毒 │轻 度 │6月~1年 │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 │治疗后尽可能 │ │ │ │ │ │调出苯作业。 │ │ │ │ │ │连续三次检查 │ │ │ │ │ │白细胞数恢复 │ │ │ │ │ │到4500 /立方毫米 │ │ │ │ │ │以上者,可安 │ │ │ │ │ │排适当工作 │ │ ├───┼─────────┼───────────┼───────────┤ │ │中 度 │1~2年 │白细胞·血小板计数恢复│调离原作业, │ │ │ │ │正常 │另行安排适当 │ │ │ │ │ │ 工作 │ │ ├───┼─────────┼───────────┼───────────┤ │ │重 度 │2~3年 │除上项外,骨髓造血功能│治愈者亦不宜 │ │ │ │ │稳定 │从事接触苯及 │ │ │ │ │ │其同系化合物 │ │ │ │ │ │的毒物工作。 │ │ │ │ │ │酌情安排其它 │ │ │ │ │ │轻工作。如遗 │ │ │ │ │ │有造血功能严 │ │ │ │ │ │重损害,延长 │ │ │ │ │ │终结时间 │ │ │ │ │ │ │ └──────┴───┴─────────┴───────────┴───────────┘
┌──────────┬──────┬───────────┬────────────┐ │ 外伤疾病名称 │ 医疗终结 │ 医疗终结评定 │ 备注 │ │ │ 时 间 │ 依 据 │ │ ├──┬───────┼──────┼───────────┼────────────┤ │慢性│ 轻度 │ 6月~1年 │肝、肾、造血及视功能基│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 │三硝│ │ │本稳定 │当工作 │ │基甲├───────┼──────┼───────────┼────────────┤ │苯中│重度 │2~3年 │ │调离原作业,病情恢复者酌│ │毒 │ │ │ │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仍遗│ │ │ │ │肝、肾、造血及视功能基│有严重肝、肾、造血及视功│ │ │ │ │本稳定 │能障碍者,延长医疗终结时│ │ │ │ │ │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苯的│ 急 │ 轻度 │1~3月 │急性中毒症状、血液高铁│治疗后恢复原工作 │ │氨基│ │ │ │血红蛋白、变性珠蛋白小│ │ │、硝│ │ │ │体、网织红细胞恢复正常│ │ │基化│ │ │ │ │ │ │合物│ 性 ├────┼──────┼───────────┼────────────┤ │中毒│ │ 中度 │3~6月 │除上项外,肝损害恢复正│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 │ │ │ │ │常 │当工作 │ │ │ │ │ │ │ │ │ │ ├────┼──────┼───────────┼────────────┤ │ │ │ 重度 │ 1~2年 │ │治疗后遗有肝、肾损害者应│ │ │ │ │ │ │调离原作业,延长医疗终结│ │ │ │ │ │除上项外,肝损害功能稳│时间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包│ 慢 │ 轻度 │6月~1年 │肝损害、贫血、变性珠蛋│治疗后根据病情和劳动条件│ │括三│ │ │ │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复│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离原│ │硝基│ │ │ │正常 │作业 │ │甲苯│ 性 │ │ │ │ │ │ │ ├────┼──────┼───────────┼────────────┤ │ │ │ 重度 │ 2~3年 │ 肝、肾、造血功能稳定 │治疗后如遗有严重肝、肾、│ │ │ │ │ │ │造血功能障碍者应调离原作│ │ │ │ │ │ │业,酌情安排其它工作,延│ │ │ │ │ │ │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 │ │ │ │ ├──┼──┼────┼──────┼───────────┼────────────┤ │有机│ 急 │ 轻度 │1~2月 │急性中毒症状及全血胆碱│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有机磷│ │磷农│ │ │ │酷酶活性恢复正常 │ │ │药中│ 性 │ │ │ │ │ │ 毒 │ ├────┼──────┼───────────┼────────────┤ │ │ │ 中度 │ 1~3月 │急性中毒症状及全血胆碱│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有机磷│ │ │ │ │ │酷酶活性恢复正常 │ │ │ │ │ │ │ │ │ └──┴──┴────┴──────┴───────────┴────────────┘
┌───────────┬──────┬───────────┬──────────┐ │ 外伤疾病名称 │ 医疗终结 │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 备 注 │ │ │ 时间 │ │ │ ├──┬──┬─────┼──────┼───────────┼──────────┤ │有机│急性│ 重度 │ 3月~l年 │除上项外,迟发性神经毒│不能再接触有机磷农 │ │磷农│ │ │ │性症状征稳定 │药,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药中│ │ │ │ │,如遗有多发性神经炎│ │毒 │ │ │ │ │,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 │ │ │ 轻度 │2~3月 │慢性中毒症状、体征及全│应脱离接触,进行治疗│ │ │ │ │ │血胆碱醋酶活性恢复正常│ │ │ ├──┼─────┼──────┼───────────┼──────────┤ │ │慢性│ 中度 │3~6月 │慢性中毒症状、体征及全│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 │ │ │ │ │血胆碱醋酶活性恢复正常│排适当工作 │ │ │ ├─────┼──────┼───────────┼──────────┤ │ │ │ 重度 │6~12月 │慢性中毒症状、体征及全│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 │ │ │ │ │血胆碱醋酶活性恢复正常│ 排适当工作 │ ├──┼──┴─────┼──────┼───────────┼──────────┤ │急性│ 重度 │1~2年 │症状、体征稳定 │不宜再接触一氧化碳作│ │一 │ │ │ │业,酌情安排其它轻工│ │氧化│ │ │ │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 │碳中│ │ │ │统损害的症状、体征、│ │毒 │ │ │ │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 │ │ │ │ │ │ ├──┼────────┼──────┼───────────┼──────────┤ │慢性│ 轻度 │ 6~12年 │震颤消失、肌张力恢复正│不得继续从事锰作业,│ │锰中│ │ │常,尿锰量在正常范围 │治愈后可安排其它工作│ │ 毒 ├────────┼──────┼───────────┼──────────┤ │ │ 重度 │ │鉴于锰中毒是损害椎体外│ 调离原作业 │ │ │ │ │系为主的疾病,严重时出│ │ │ │ │ │现帕金森氏综合症和中毒│ │ │ │ │ │性精神病,按目前的治疗│ │ │ │ │ │手段,一般可减轻或改善│ │ │ │ │ │症状,但难于估计治愈时│ │ │ │ │ │间,故医疗终结时间及标│ │ │ │ │ │准从略 │ │ └──┴────────┴──────┴───────────┴──────────┘
说明:在本专业未列出的,又由职业性引起的疾病,其医疗终结鉴定,以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为据,再参照本标准内有关专科所规定的条例对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