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外侨﹝2012﹞58号)
各县(区)外事侨务局(科),各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市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让我市更多的商务人员享受旅行卡的便利和实惠,根据外交部《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办领函〔2012〕61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国有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外交部《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办领函〔2012〕61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国有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省外办委托,惠州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我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受理、审核、报批和保管工作。本市各县(区)外事侨务局原则上受理本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本县(区)所属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的相关服务工作。
旅行卡持卡人享有在有关机场和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申办旅行卡:
(一)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市企业人员;
(二)所属企业应为本市诚信高、信誉好、上规模的外向型企业;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首次申请旅行卡,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企业所属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材料审核表原件1份。
(二)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函原件1份。
(三)惠州市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情况表1份。
(四)个人简介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非惠州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复印件2份。
(六)护照原件(核后退还)及其复印件2份;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还需提供关于使用护照复印件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的担保函。
(七)申请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八)申请人近3个月内大一寸白底护照照片2张。
(九)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申请人需提供其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劳动合同。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上一年度的本企业税务完税证明或最近三年度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原件1份。
(十二)企业近三年经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十三)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原件1份。
(十四)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原件1份。
此外,国有企业申办旅行卡,还需按照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办理出国报批手续。
市外事侨务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函,连同申办材料一式两份送省外办初审。
市外事侨务局统一保管本市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年年底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持卡人根据工作需要,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向市外事侨务局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市外事侨务局保管。
国企人员领用旅行卡时,需按照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出国报批手续。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境口岸时,应当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或补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毁损、遗失或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事侨务局逐级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间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向市外事侨务局提供书面申请的;
(二)旅行卡遗失或毁损的;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资格的;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的;
(五)外交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规定的情形。
市外事侨务局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事侨务局逐级报请外交部视情况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
(一)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其所属企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企业或持卡人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赴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不适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市受理费用按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行,《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惠市外侨〔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