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两证一簿”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两证一簿”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8日 深圳市物价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5] 136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及深府[1995] 185号《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两证一簿”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两证一簿”,即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以下简称《收费员证簿》)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簿(以下简称《收费登记簿)。
二、凡在深圳市范围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向市、区物价部申领《收费许可证》,中央、省、部队驻深单位和市属各收费单位向市物价局申领;其余的向辖区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必须挂在收费显眼处,实行亮证收费。如有调整、新增、取消收费项目的,必须及时在规定执行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调整、新增、取消的变更手续。
对确需实行流动(上门)收费的单位,考虑到其特殊性,允许使用《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流动(或上门)收费,但必须到原发证的物价部门办理认可手续后,《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方能生效。
新成立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有收费项目的,必须到管辖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收费。申请时,应持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申请报告书及有关国家、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三、《收费员证》的申领发放:凡已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以局级部门为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物价部门申领,申领时,必须填写《申请表》,同时交两张1寸正面彩色照片;经物价部门审核培训后发证。
收费员如有变动或《收费员证》遗失,由该收费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向发证物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遗失报告,经物价部门审核后,予以补发。属变更的,必须交回已发的《收费员证》并交纳变更工本费2元,遗失补发工本费5元。
四、企业在缴费时,应将《收费登记簿》交给收费单位,由收费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
《收费登记簿》发至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国营,集体、私营、“三资”和“三来一补”企业(不含个体户),由企业交费人员或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使用。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制度。收费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收据。
六、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不得收费,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向各级纠风办和物价检查部门举报,各级纠风办和物价检查部门经查实后,按规定从严处理。
(一)经批准收费而不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二)不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的;
(三)拒不填写《收费登记簿》,强行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登记簿》收费的;
(五)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六)超越权限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将同一收费项目分解后重复收费的;
(七)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或暂缓执行,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八)虚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九)《收费许可证》上没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自行收费的:
(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十一)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