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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审批流程 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审批流程 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为深化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现决定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先行先试”的生态领域环保工作改革精神。
  (二)基本原则
  在遵循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入海排污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优化审批及备案流程,实现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思维的转变,提升管理质量和效能。
  二、改革举措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涉陆部分,无需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单独立项的之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置专章进行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涉陆部分,也无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置专章纳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进行评价。
  (二)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合并进行。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另行单独编制,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专章,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规范进行分析。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析的内容不再重复。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的同时一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核,一并出具批复意见。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即作为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管理的依据。
  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仍应单独进行。同一入河排污口对应不同建设单位设立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须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单独编制,不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合并。
  (三)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合并进行。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另行单独编制,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专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规范进行分析,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析的内容不再重复。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批复时一并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出具备案意见。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即作为对入海排污口进行管理的依据。
  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的,其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核仍应单独进行。同一入海排污口对应不同建设单位设立的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须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单独编制,不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合并。
  (四)同类建设项目可合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区域(行政区或功能区)内建设的同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同一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文件级别按项目较高环评类别为准。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同内容可合并进行分析,但应根据项目选址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的具体情况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及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要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各部门进一步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二)加强“多评合一”文件编制质量监管。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为导向,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编制监管。将环评文件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相结合,严肃处理违反环评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仅限于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及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项目,不包含辐射类项目。横琴新区也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十问十答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十问十答
  一、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的意义和背景?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审批制度,缩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问:为什么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涉海部分和涉岸部分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合并进行?
  答: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海洋工程(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根据《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内容。
  因此,海洋工程本来应当包括对海岸的影响分析,海岸工程本来也应包括对海洋的影响分析。但是实际工作中,因为原来海洋环境保护和陆地环境保护职责分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导致长期存在部分涉海项目(海洋工程及海岸工程)将海洋部分和陆地部分的内容分割,分别编制两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两个部门审批的现象。机构改革后,陆地、海洋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因此,除了因对涉海部分单独立项等特殊情况之外,其他涉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均应统一开展。
  三、问:涉海建设项目环评级别如何判定?
  答: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来判定;部分海洋工程在《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则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T19485-2004)4.5.1评价等级划分,及4.5.2评价等级判断环评级别。
  四、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
  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属于法定事项,不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评手续为前提条件。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的入海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均应依法办理。
  五、问: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或入海排污口为与其他建设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入河排污口审批是否可合并办理?
  答:不可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单独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申报,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审核由该排污口的设置单位进行申报。
  六、问: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可合并办理?
  答:可合并办理的建设项目需满足三个条件:1、同一建设单位申报;2、项目建设地点须在同一行政区或同一功能区内;3、申报内容须为《名录》中的同一项目类别。
  比如:某公司在斗门区内新建两条干道,项目类别均为《名录》中的172项“城市道路”,则该公司可将两条干道的环评进行合并办理。
  七、问: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区域内建设的同一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时该怎样确定环评级别?
  答:环评文件级别按项目较高环评类别为准。
  比如:某企业需要在富山工业园的两个不同地址建设两个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的项目,其中一个有电镀工艺,其中一个无电镀、喷漆工艺。根据《名录》第69项,有电镀工艺的需要办理环评报告书,无电镀、喷漆工艺的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则两个项目合并办理环评时,环评报告的级别为报告书。
  八、问:辐射类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吗?
  答:该《意见》暂不适用于辐射类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
  九、问:符合该《意见》中可合并办理的项目是否强制要求合并办理?
  答:改革举措中第一条属于回归法律法规的本意,应当执行。其他举措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并开展论证和审批的方式简化手续办理,属于服务企业的措施,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自行做出是否合并办理的申请,非强制性要求。
  十、问: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分开编制的评价文件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意见》可以进行合并的事项如已经分开编制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自行进行合并,统一进行申报。如建设单位仍分别报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分别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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