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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定
(2015年5月4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立法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服务基地(以下简称“服务基地”)由市人大常委会与高校合作建立,承担经济特区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咨询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服务基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受委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参与立法论证或者受委托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论证;
  (三)受委托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听证;
  (四)受委托对立法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
  (五)受委托进行法规表决前评估或立法后评估;
  (六)搜集和整理立法信息资料;
  (七)开展立法实践调查;
  (八)其他咨询服务。
  第四条 立法咨询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政策进行采购,其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服务基地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指派研究人员,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服务基地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报告可以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家实地考评或者网络匿名考评等方式,对服务基地所承担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服务基地的日常工作联系。
  服务基地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