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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9日 深经贸发〔2004〕30号)

  为规范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产品检测和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功能,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业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为工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技术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第四条 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与认定。


  第五条 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为本行业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发具有行业特点和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
  (四)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
  (五)收集分析与本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技术、管理、营销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
  (七)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和参与制定,推动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保体系标准,推动行业内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八)开展技术交流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九)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咨询诊断、市场开拓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技术平台的行业必须是我市的优势产业,行业的年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或已设立较大规模产业集聚基地的行业;
  (二)技术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三)申请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四)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七条 申请技术平台建设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技术平台的申请;
  (二)设立技术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资助的书面意见。资助资金的拨付按《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技术平台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和创新的原则,符合本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特点和本技术平台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的产生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平台应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和项目进行咨询与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平台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和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任务要求。
  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应合理布局。应逐步增加中、长期课题、关系行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课题的比例,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技术平台应建立开放式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联合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技术平台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平台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在研究开发、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与技术资料等。
  资助资金不得作为技术平台的流动资金、管理费用、日常开支,也不得作为技术平台股东的股本金。
  第十六条 技术平台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
  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技术平台建设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
  由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属政府所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平台筹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期限内单位无偿使用上述固定资产。
  期限届满后,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未获批准的,资助计划取消,平台建设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固定资产产权转归平台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凡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术平台需要进口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的相关优惠。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每半年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平台建设情况报告,对技术平台的研究开发、人员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绩效等作出说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技术平台改变性质、产权、营业地点、场地面积、业务范围的,变更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