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
 - 发文字号:惠市外侨〔2009〕36号
 - 公布日期:2009.05.06
 - 施行日期:2009.05.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关于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外侨〔2009〕36号)
各县(区)外事侨务局(科):
为了更好地帮助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外交部和省外办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办公室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
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
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府外〔2008〕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省外办委托,惠州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我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受理、审核、报批和保管工作。本市各县(区)外事侨务局协助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本县(区)所属民营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的相关服务工作。 旅行卡持卡人享有在有关机场和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申办旅行卡:
(一)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市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员;
(二)所属民营企业应为本市诚信高、信誉好、上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最近年度被授予“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最佳成长型百强中小企业”、“惠州市民营企业50强”称号的企业;
(三)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首次申请旅行卡,申请人应通过所属企业向惠州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1份;
(二)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1份,公函应当说明申办旅行卡的理由,并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名称(所有公函须用本单位信笺纸打印,下同);
(三)申请人个人简介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简介应当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
(四)申请人本人相关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护照原件(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2份,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复印件2份;
申请人护照原件报省外办审核后退还申办企业,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应当由其所属企业出具说明相关情况的担保函;
(五)申请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六)申请人近3个月内护照照片2张;
(七)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八)填妥的《惠州市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审查表》1份;
(九)申请人所属企业近3年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可列表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市外事侨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就第五条第(八)项和第(九)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函请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意见,所有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市外事侨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函,连同申办材料一式两份送省外办初审。 市外事侨务局统一保管本市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年年底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持卡人因工作需要出国前往APEC经济体的,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向市外事侨务局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5天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市外事侨务局保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境口岸时,应当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或补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毁损、遗失或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事侨务局逐级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间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向市外事侨务局提供书面申请的;
(二)旅行卡遗失或毁损的;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资格的;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的;
(五)外交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规定的情形。 市外事侨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事侨务局逐级报请外交部视情况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
(一)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其所属企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企业或持卡人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赴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不适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市受理费用按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外事侨务局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