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 公布日期:2009.04.29
- 施行日期:1996.03.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 深房改〔1996〕5号)
(1996年3月22日 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