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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监察局、阳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监察局、阳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人口计生局〔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办发〔2004〕14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的各项工作,落实奖励资金,确保我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12月13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阳计生〔2004〕83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阳办发〔2004〕14号)和《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本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并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村户籍居民夫妻,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转为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具体对象包括:
  (一)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孩子,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或婚后未生育,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包括曾生育过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再婚家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含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一方初婚,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5、再婚前双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的;
  6、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奖励:
  (一)生育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存活有无子女的;
  (二)凡有弃婴、溺婴或者送养子女行为的;
  (三)非法收养孩子的;
  (四)生育过一个孩子,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夫妻中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农村居民的;
  (六)再婚前已生育一男孩或纯生二女,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七)再婚前已生育一女,再婚后与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
  第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本级应负担的奖励金计划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奖励金的代发单位和发放办法要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一致。
  第五条 市级财政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配套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资金预拨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年终再进行结算。
  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奖励金连同市级财政负担的奖励配套资金,一并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专户。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绝育证明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照片(1寸)四张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并由村(居)支部书记或主任、村(居)计生办专干、包户干部签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街道)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镇(街道)计生办主任必须亲自核实申请人的情况,加具计生办意见,并由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镇(街道)包片干部签名,张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表》和《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张榜公布。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应及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和镇(街道)计生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二十日。
  (四)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镇(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员会存档。
  第八条 发放《阳江市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九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夫妇实施绝育手术的当月起计发奖励金,对原违反计生政策,又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自处理完毕当月起发放;对发文前符合《办法》规定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对象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发放。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奖励待遇:
  (一)再生育、收养或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三)户口迁到市外或境外定居的;
  (四)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五)奖励对象死亡;
  (六)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发生前款第(一)、(二)、(六)项情形的,原已领取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应如数退还当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离婚、丧偶后、未抱养、收养子女的,原来享受的奖励金待遇不变。
  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我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实施本《实施细则》时,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及代发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参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生办不予办理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能提供绝育证明的,须到市计生服务中心鉴定并取得有效证明;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部门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阳计生〔2004〕83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