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选簕杜鹃为清远市“市花”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清远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公布日期:2021.05.20
- 施行日期:2021.05.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了《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选簕杜鹃为清远市“市花”的决定》。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2021年5月20日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选簕杜鹃为清远市“市花”的决定
(2021年4月28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8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增选簕杜鹃为清远市“市花”的议案》,决定增选簕杜鹃为清远市“市花”。
会议认为,簕杜鹃在我市有较长的栽培历史,适应性强,品种丰富,形态优美,且花期较长,色彩鲜亮热烈,象征着热情向上、坚韧不拔、顽强奋进的精神,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较高的观赏性,能很好地弥补禾雀花作为“市花”的不足。增选簕杜鹃为清远市“市花”,符合清远本土自然条件,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对进一步树立清远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新增选“市花”簕杜鹃的宣传力度,加强品种培育,广泛推广种植,发挥其在城市文化建设和园林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全市人民要自觉爱护并积极种植“市花”,使之成为清远鲜明的自然风光特色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成为我市的一张亮丽“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