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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健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医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医重点学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评审、建设和管理。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本市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确定,中医药特色明显,整体实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者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学科或者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包括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中医特色专科。
  第三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精髓,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先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引领本市中医药临床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满足市民不同层次中医需求。
  第四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采取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定期考评、系统管理的建设发展模式。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
  (二)发布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管理信息库;
  (三)组织开展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及监督检查等;
  (四)对市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进行统筹管理;
  (五)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建设。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中医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对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绩效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区属医疗机构纳入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区属医疗机构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申报项目,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区区属医疗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
  (三)加强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监督管理,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与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管理;
  (二)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学科建设开展情况等;
  (三)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本单位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依托科室是学科建设的责任科室。学科带头人是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规定和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本学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成效负责。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每五年开展一期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每期评审确定80个市级中医重点学科。
  第十条 申报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并具备支撑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发展所需的场所、人员、资金等配套条件,对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申报的学科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依法设立的三级医院,学科的依托科室应当独立规范设置三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二)学科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危重症能力或者临床研究能力、技术应用转化能力,或者能为其他学科提供支撑服务,在中医学术思想、临床诊疗技术、服务能力水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或者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市领先水平;
  (三)学科带头人应当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中医药(含中医护理,下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中医临床专业与其申报学科、专业相一致,在广东省或者本市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地位。
  (四)学科成员人才梯队结构合理。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中医特色专科,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我市依法设立的二级以上医院,学科的依托科室应当独立规范设置三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二)学科在中医学术观点、临床诊疗技术或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方面达到本市领先水平,且对三个以上病种的临床诊断、治疗技术有独特见解和方法,或者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思想有一定见解、有独特治疗技术或者方药,且形成辨证论治与专病专方专药的有机结合;
  (三)学科带头人应当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中医临床专业与申报学科、专业相一致,在本市本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引领地位。
  第十三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 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组织本单位的学科申报工作。市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区属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初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申报要求对申报单位及其申报学科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三)评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学科及其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确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医疗资源分布和各单位学科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项目确定文件一个月内制定本单位各学科的建设任务计划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目标、年度发展计划等内容,并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任务等。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与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自确定项目第二年的1月1日起计算。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调整任务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任务书,应当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原因、原任务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调整后任务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调整任务书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整体工作要求,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调整任务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任务书、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后,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担任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不得再兼任其他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市级中医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一)退休(未被返聘)、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未能履行相应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
  (四)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拟更换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的,应当在该学科原有人才梯队依序优先考虑拟更换人选,并将更换原因、拟更换人员情况等书面资料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于区属医疗机构的,应当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拟更换人员等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拟更换人员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拟变更人选进行答辩审议,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并结合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整体工作要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深圳市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并标明学科建设的编号。
  学科建设成员有在相关成果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产生的临床技术以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执行所购置或者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共计3000万元,实行规模总控下的竞争性分配制度,所需经费统一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中医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编报。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的实际补助额度,市属和社会办建设单位补助经费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项目预算调剂安排,区属建设单位补助经费按照规定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高水平临床重点学(专)科的,自次年起纳入国家或者省级高水平临床重点学(专)科建设经费管理,就高享受本市对国家或者省级高水平临床重点学(专)科的资助政策,不重复安排本市“三名工程依托单位团队补助(不含技术支持费)”和“市级中医重点学科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中医名家临床诊疗经验挖掘、学术思想总结、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方法创新、人才传承培养、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推广等。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学科建设开展需要,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督查。对未按学科建设进度合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扣减其次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该其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收回剩余资金,取消建设单位该学科或者全部学科下一周期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数据填报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各学科建设任务上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学科建设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预算,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中医重点学科。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被取消的,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取消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原下达经费尚有结余的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二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市级中医重点学学科开展建设成效自评,并按照要求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周期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对周期验收结果为优秀,且人才梯队没有重大变动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可以直接纳入下一周期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对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或者周期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学科下一周期市级中医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市级中医重点学科建设的类别、学科设置以及具体评审、评估指标,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被确定为省级中医药重点专科,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