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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
         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 深无办发[2004]4号)


  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研制、生产、安装各种无线电干扰设备。未经依法批准,已研制、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研制、生产;已经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我办将依法开展对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和电波频率监测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行为。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