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低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3)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低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函〔2013〕338号)



汕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汕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六、七月份进货成本变动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收悉。根据我市居民管道燃气定价机制的规定,决定调低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米从19.7元调整到19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9.7元),老用户每立方米从17.7元调整到17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7.7元)。


  二、各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并在收费窗口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汕头市物价局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项目

销售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新用户

老用户

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19

17

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19.7元和17.7元。


  说明:1.老用户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2.老用户优惠数量继续有效,老用户在优惠数量用满后,按新用户价格执行。

  3.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