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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穗府(1992)74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


  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