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训上市A股登记清算办法补充规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公布日期:1993.11.10
- 施行日期:1993.1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上市A股登记清算办法补充规定
(1993年11月10日)
为确保深圳证券市场回转交易的顺利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特对《深圳上市A股股份登记清算暂行办法》作以下补充。
实行回转交易后,如发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股份清算账户出现卖空,将按如下办法处罚:
1.第一次出现卖空,按每只卖空券种罚款一千元人民币;
2.第二次出现卖空,按每只卖空券种罚款五千元人民币;
3.第三次出现卖空,按每只卖空券种罚款一万元人民币;
4.三次以上出现卖空,将在证券业内或在报刊上公开通报批评,并提请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
实行回转交易后,各地登记机构如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卖空,则由其对卖空会员按如下办法处罚:
1.按每手(100股)卖空罚款一百元人民币,每笔上限一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报告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2.五次以上发现卖空,上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公开通报批评,并提请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
实行回转交易后,转托管运作流程如下:
1.股民到转出方证券商处提出申请,交验身份证、账户卡、交回证券存折。
2.证券商接受申请,冻结股民证券账户、打印股民的证券结余单,在此单上加盖转托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日期。
3.股民持上款所列结余单,到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交验身份证、代码卡、领回转托管申请单顾客联。
4.登记机构每周未处理一次转托管,将处理结果,传递到深圳登记公司作记账处理,并由深圳登记公司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证券商及登记机构。
5.证券商收到当地登记机构发出的转托管理数据和深圳登记公司的处理结果后,对转出的股民股份作相应的记减,对转入的股份作相应的记加,并对转出不成功的账户予以解冻。
6.股民到转入方证券商处凭转托管申请单顾客联打印证券存折的起始时间为:
①深圳市同城营业部之间转托管 下周一
②从深圳市转往其它城市 下周二
③其他城市同城营业部之间转托管 下周五
④各城市之间转托管 下周一
7.股民如在上述所列日期后在转入方查不到转托股份,应到转出方券商处查询股份,进一步查转托申请失败原因,也可到相关登记机构查询。
股民提出转托管申请后,转出证券商如无合法原因,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转托管申请,违者将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通报批评;
2.停止接受新股托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提请证券管理办公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
各登记机构及深交所会员必须在1993年11月20日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实行回转交易后,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与回转交易办法同时实施。
本规定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