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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尚未生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粤财综〔2021〕41号)


省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不含广州、深圳),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票据式样统一性和使用便捷度,配合加快电子票据改革,加强我省诉讼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经商省法院等有关单位,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新版诉讼费票据,票据式样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诉讼费票据适用于我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结算与退费,启用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二、为避免资源浪费,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以下简称旧版诉讼费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6月30日。
  三、请省法院系统相关单位及被赋予省级票据管理权限的广州、深圳市财政局认真做好新旧版诉讼费票据的相关衔接工作,按照“验旧领新”的要求,办理旧版诉讼费票据的清理、核销手续,同时申领和按规定使用新版诉讼费票据。
  附件: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式样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