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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1日 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名牌战略实施及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扶持,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府〔2004〕82号)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以及对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
  (二)属信息化应用企业;
  (三)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
  (四)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第四条 申报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以下内容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究开发与设计水平,实现创新过程智能化;
  (二)改造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
  (三)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系统化;
  (四)改进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机制网络化;
  (五)改变营销手段,实现商务运营电子化;
  (六)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流程改造。
  第五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已有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对下一步信息化建设有明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可操作性强、预计能取得明显成效,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该项目应当已取得明显效果、有代表性,投资总额在8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为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的,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较强的技术力量,项目方案完善、可行性好,建成后对该行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与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结合起来,发挥行业平台与集聚基地的双重效能。
  第八条 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市企业规模及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有关项目申报事项的通知。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然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审定项目。
  专家小组的组成及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
  (二)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三)具有行业代表性;
  (四)具有推广和示范价值;
  (五)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后的项目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并落实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企业信息化试点名单的我市工商企业,其申报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直接列为我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且项目资金以自筹为主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配套资金扶持。
  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且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五条 对确认为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
  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六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分为试点项目与示范项目。
  试点项目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配套资金扶持。每个服务平台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示范项目可一次性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维护、改造、更新。每个示范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列入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其项目上一年度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确定扶持金额。
  第十八条 对每个重点项目的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市主管部门将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与项目单位签订管理与考核协议,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审计确定的项目已完成投资金额,按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信息化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产品,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3年内属市政府,由市主管部门作为产权代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3年。
  3年期满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合同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固定资产产权转为项目单位所有,项目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扶持资金和固定资金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扶持计划,项目单位将与固定资产净值等值的扶持资金划还市财政部门后,固定资产产权属项目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宣传企业信息化工作,配合与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市工商企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有关资料,积极组织项目建设。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管理不善的单位,应当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