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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媒体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媒体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1月19日)



  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平台,是推动党和政府工作、促使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市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媒体做好采访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闻应对处理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努力营造开放开明的媒体发展环境,促进东莞新闻事业繁荣发展。为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支持媒在我市的新闻采访工作,切实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为开放包容、和谐有序的媒体舆论环境,结合东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媒体意识,支持媒体采访
  1.在日常工作中,凡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正当的采访要求,各镇街、各部门须在24 小时内作出原则性答复。
  2.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预先确定可以公开报道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均可邀请市内外媒体参与采访报道。这些会议、活动主要包括:
  (1)市党代会、市“两会”、市委全会、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等;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如调研、论坛、座谈会、签约仪式、晚会、展览、庆典、颁奖典礼等;
  (3)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重大政策、措施的发布会;
  (4)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有市领导出席的重要工作会议;
  (5)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3.由会议(活动)主办方负责邀请媒体参与重大会议、活动的采访。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给予协助。
  4.记者需持有国家新闻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采访证件进行采访(境外记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采访证件进行采访)。会议(活动)主办方负责核查与会记者的证件,并及时提供新闻通稿或有关新闻材料,做好现场采访服务和管理工作。
  5.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决策,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形式可通过邀请媒体参与相关会议采访,或向媒体发放有关新闻材料。
  6.新闻媒体在莞采访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社会冲突等时,各地宣传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协调事件处理部门做好采访服务工作,保证采访的顺利进行。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记者正当的采访活动,切实维护好记者的合法权益。对媒体履行正常舆论监督的行为,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和推进工作的角度真诚地予以支持和配合。各地如发生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地方政府要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妥善处理。处理不当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重视媒体沟通,做好媒体服务
  8.各镇街、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强化媒体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正确对待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积极作用。
  9.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的联系电话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媒体记者采访。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推动解决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0.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闻预案机制。在出台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政策或规定之前,要及时向媒体介绍政策、规定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以便媒体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规范媒体管理
  11.媒体采编人员在我市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在采访前,要主动出示采访证件,遵守现场采访秩序,积极配合做好采访管理工作。要加强与会议(活动)主办方的沟通联系,力求新闻报道准确、客观。
  12.媒体采编人员要合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违规违法活动。对违规违纪违法的采编人员,我市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3.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记者要遵循现场采访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不得擅闯警戒线,不得干扰事件处理。对采访过程中违反突发事件处理相关规定或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劝阻。不听劝告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14.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积极开展新闻理论学习研讨、业务交流、新闻评奖等活动,规范行业自律,鼓励在莞新闻工作者多出新品、精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工作大局服务。
  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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