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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民规[2020]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的精神,综合2019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执行本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于2020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地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各地制定特困供养标准时,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20年度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20年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农村五保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各地要健全低保、特困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严格落实低保、特困政策,全面使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特困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根据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特困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特困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分散供养标准表

 区(县级市)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

  水平(元/人月)

  特困供养标准

  (元/人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

  供养

  茂南区

  772

  532

  609

  276

  17232

  11364

  电白区

  772

  532

  609

  276

  14988

  11364

  信宜市

  772

  532

  609

  276

  14832

  11124

  高州市

  772

  532

  609

  276

  14832

  11364

  化州市

  772

  532

  609

  276

  14832

  11304

  滨 海

  新 区

  772

  532

  609

  276

  14988

  11364

  高新区

  772

  532

  609

  276

  14988

  11364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区(县级市)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 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0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不得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实行统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