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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府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局反映(联系人:梁明杰,联系电话:2237010)。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根据《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肇常办发〔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本市创业有成,投资项目产业质态优、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为我市推进“366工程”快速发展效果明显、成就突出的;
  (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创造财富且依法纳税积极回报社会,成为拉动肇庆总体税收增长重要动力的;
  (三)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重大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引荐重大项目到我市落户,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
  (四)大力支持我市开展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促成重大产业或项目实现成功对接并落户肇庆的;
  (五)在我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本条所称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企业或我国驻外机构在本市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金融、市政基础设施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一)为本市引进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在引领和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为本市引进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或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为本市引进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孵化器等研发机构,或推动上述研发机构与本市对接合作,在构建产学研合作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为本市引进各类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或推动上述高端人才与本市交往合作,在我市自主或联合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创业创新活动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本市开展友好交流、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我市国际形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在本市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包括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中起显著作用的;
  (三)在推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强合作、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致力于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五)在推动我市与国内城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和搭建合作平台,促进资源共享、产业共建、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培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无偿捐赠金额较大,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效果明显的;
  (二)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三)在我市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环境保护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号召力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我市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体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获得“当代雷锋”“时代楷模”“道德模范”“中国好人”“最美人物”等各类国家级表彰,具有很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典型性的先进人物。
  第七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促进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农业农村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推动我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农业农村等各系统各领域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标志性意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先进人物。
  第八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民主法制、环境保护、重大事件等方面,向市人民政府正式书面提出系统性建议意见和完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采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的。
  第九条 被提名为投资类荣誉市民候选人,应是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或者由该企业推荐1名人选。同一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或推荐人选)获授荣5年后,企业继续为肇庆发展贡献突出达到评选标准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同一企业最多可授予2个名额。被提名为公益捐赠类荣誉市民候选人,属企业或社会团体捐赠的,可由该企业或社会团体推荐1名人选;属个人捐赠的,必须为捐赠者本人或捐赠者推荐的1名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捐赠金额为捐赠者历年的捐赠总额。公益捐赠类人选在获得授荣后新增捐赠总额较大达到评选标准的,可继续参加评选,不受名额限制。被提名为或者自荐为其他类别的荣誉市民候选人,应为具备参评条件的本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肇庆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荣誉市民授荣的申报、审核等工作。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时,由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拟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和市直单位均可提名肇庆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肇庆市荣誉市民人选。提名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肇庆市荣誉市民申请表》,研究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向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自荐人可以直接向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初审。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条件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进行审核,提出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意见和名单。
  (三)审核。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对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名单审核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后15日内由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查核实建议。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提出荣誉市民候选人初审名单经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申报肇庆市荣誉市民,应填写《肇庆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4份,并按照投资类、捐赠类和其他贡献突出类等类别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推荐(自荐)投资类的,需附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推荐(自荐)捐赠类的,需附捐赠款物明细表、受赠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捐赠项目照片等;
  (三)推荐(自荐)其他贡献突出类的,需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肇庆市荣誉市民享受礼遇、待遇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局等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办理指南,具体落实并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被授予肇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出现《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撤销或终止情形的,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月17日《印发<肇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1〕3号)和2002年9月19日《印发<肇庆市荣誉市民优惠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2〕40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