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办〔1990〕70号
- 公布日期:1990.09.24
- 施行日期:1990.09.2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市物价局《关于管道煤气装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穗价〔1996〕53号)对工业、商业、公福用户增容费的收费标准作出新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穗府办(1990)70号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油制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特对部分行业经营性集体用户的集资标准,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招待所(干休所)、饮食店及二百个床位以下的宾馆、酒店,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一千五百元。
二、二百个床位以上(含二百个床位)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二千元。
三、上述集体用户单位,除缴交集资费外,还应负担从煤气主干管至该用户的一切管道的工程费用。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企业适用本补充规定。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