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五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1.12.31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五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五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以下路段行驶:
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深南南海立交以东)、文锦中路、上步中路、华富路、新洲路、南海大道(深南南海立交以南)、宝安大道(西乡大道路口以南段)、龙翔大道(黄阁路口以东段)、创业一路(107国道创业立交至新安六路段)、福强路、丽水路(学苑大道口至丽山路口段)、光明大街(塘明路至迎宾路段)。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本通告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
(二)20座(含20座)以上大型载客汽车。
三、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经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机动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