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深财会字[1993]46号 1993年11月9日)
市属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区财政局、驻深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应从-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制度。现将我市企业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邮电通信企业等七个行业新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以下简称原制度)衔接中有关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调帐原则
1、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前仍然按照原《深圳经济特区通用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设置的有关会计帐户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制度。
2、已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了新制度与原制度转换,并按新制度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新制度。但转换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于1994年1月1日起比照本规定的办法与口径进行调整。
3、企业应按照新制度对1994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1994年1月份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帐目调整
1、“证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而是设置“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2、“外市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这个科目,而是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增加。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存出保证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本科目。调帐时,企业可将本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没用旧帐。但企业年末计提坏帐准备时,如果原来的坏帐准备帐面余额大于本年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原来的坏帐准备帐面余额小于企业本年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则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备用金”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的企业,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新制度增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可将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在途商品、材料”科目
运输(交通)企业、工业企业、邮电通信企业若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调帐时,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材料”科目。商品流通企业可转入“商品采购”科目。施工和房地产企业可转入“物资采购”科目。
7、“材料采购”科目
调帐时,商品流通企业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可转入“原材料”科目。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可转入“物资采购”科目。其他企业可将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8、“原材料”科目
调帐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可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分别转入“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科目。运输交通企业可转入“材料”、“燃料”科目。邮电通信、房地产开发、施工等企业可转入“库存材料”科目。工业企业可将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若本科目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余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9、“低值易耗品及周转材料”科目
调帐时,运输(交通)企业,应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转入“低值易耗品”、“轮胎”科目。施工企业可转入“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科目。其他企业可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委托加工商品、材料”科目
调帐时,商品流通企业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施工企业可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企业可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11、“产成品”科目
调帐时,工业企业可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分析转入“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施工企业可转入“库存产成品”科目。房地产企业可根据本科目余额和明细帐,经分析转入“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科目。如果本科目含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余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库存商品”科目
调帐时,商品流通企业可根据本科目的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转入“出租商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邮电通信企业可转入“集邮产品”科目。如果本科目含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余额则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3、“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固定资产”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若这两个科目含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余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累计折旧”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5、“其他资产”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企业应根据明细帐,将属于特准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余额(如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算内容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应转入相应的资产科目并按新制度规定的或有负债的处理办法,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反映,或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
16、“短期银行借款”、“短期其他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短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短期借款”科目。
17、“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备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代销商品款”。
18、“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与原制度对本科目的核算有较大区别。原制度将本科目列为负债类并设置-级科目核算,新制度则列为投资者权益类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属于按年度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一公益金”科目,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19、“预缴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本科目。调帐时,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发生预缴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应缴税金”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及“待扣税金”科目。调帐时,应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分别转入“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及“待扣税金”科目。
21、“长期银行借款”、“长期其他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长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22、“应付公司债”、“公司债溢价”及“公司债折价”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支付债券的面值、应计利息、溢价或折价。调帐时,应将这三个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债券”科目。新制度规定,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发行期不超过一年)应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上述三个科目的余额,若含有短期债券,应转入“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2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款设本科目,而是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且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24、“实收资本”、“普通股”及“优先股”科目
调帐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实收资本”科目余额转入“股本”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普通股”、“优先股”科目余额转入“股本”科目。其他企业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5、“普通股溢价”、“优先股溢价”、“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捐增资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上述科目,而是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调帐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其他企业应将“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捐增资本”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26、“公积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而是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且核算内容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27、“上级拨人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但企业可根据核算需要对应于上级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本年损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本年损益”科目余额转入“利润”科目。邮电通信企业转入“收支差额”科目。
29、“未分配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本科目,而是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邮电通信企业转入“收支差额分配”科目。
30、“生产成本”、“辅助生产”及“制造费用(工地经费)”科目
调帐时,工业企业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运输交通企业可将“制造费用”、“辅助生产”科目,分解为“辅助营运费用”“营业间接费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房地产企业可将“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科目,将“制造费用(工地经费)”科目改为“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施工企业可将“生产成本”科目余额经分析后转入“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科目,“辅助生产”科目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销售”科目
新制度规定各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相关的营业成本,一律分别收入与成本单独分设科目进行核算,改变原有制度将收入与其成本合一设户的方法。
工业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代购代销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运输(交通)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施工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邮电通信企业将本科目分解为“通信业务收入”“通信业务成本”“共同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1994年1月1日起,按新科目进行核算。
32、“出口退税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出口退税收入分别不同企业处理。工业企业应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商品流通企业应冲减“营业成本”科目。
33、“证券投资损益”和“长期投资损益”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投资收益”科目。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对外投资一律在“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34、凡原制度与新制度科目及核算内容一致的,企业可沿旧帐或结转新帐。企业进行帐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1994年年初科目余额表试算平衡。 会计报表
1、企业1994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栏”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款”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1994年1月份起“损益表”按新制度要求的格式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