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6.12.03
- 施行日期:2016.1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大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省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四、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驻京办、驻沪办主要负责人;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地级以上市的市委书记、市长;
七、地级以上市由市委书记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有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该市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没有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八、曾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九、出席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十、中直驻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
十三、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及其各组主要负责人;
十四、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粤的部分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