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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批复(1990)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0.11.07
  • 施行日期:1990.11.0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批复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七日)


省劳动局:
  粤劳锅函(1990)532号请示收悉。同意《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3点中“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两年检验一次;出厂超过十三年的,每年检验一次”的规定,修改为“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两年检验一次”。请下发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