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6〕316号
- 公布日期:2006.12.31
- 施行日期:2006.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31号 粤地税发[2006]3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各市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印制,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其中《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的发票代码为:900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的发票代码为:9008;《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发票代码为:2007;《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发票代码为:2008。 《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可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代征单位,由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确定。如上述纳税人属付款方或第三方的,开具发票时应同时填写收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和代码,并由收款方签章确认。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应开具机构所在地监制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在省内跨行政区划发生应税劳务,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调整纳税地点的,应开具确定后的纳税地点监制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 纳税人开具《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应按本次收取的费用项目的全额如实一次性开具。 如纳税人属临时一次性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应免征营业税。 由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在准备,省局暂不开发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具体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时间,省局信息中心另行通知。在没有明确规定前,各地印制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可使用手工开票,省局不再另行印制手工版发票。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