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编制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核准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简要说明:
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
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国家核准类项目 | 深圳市核准类项目 | |
农林 水利 |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国家核准外的水库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能源 |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站;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 (一)电力。 水电站: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 热电站:除燃煤外的热电站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 (二)煤炭。 煤矿: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 | |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油管网: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 |
交通 运输 |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中央隶属项目。 |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 (二)公路。 公路: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含多用途泊位):非新建港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泊位项目;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 |
(四)民航。 ※新建机场;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央隶属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 (四)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非中央隶属项目。 | |
信息 产业 |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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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项目。 | 钢铁: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生产能力不新增的迁改建电解铝、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化肥: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磷、钾矿肥项目; 水泥:禁止类项目除外; 稀土: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500吨以下项目。 |
机械 制造 |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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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烟草 |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
高新 技术 |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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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
城市供水:除国家核准外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
社会 事业 |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F1赛车场;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 | 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
金融 |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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