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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8〕178号)


各镇街经贸办、科技办、环保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机制,我们制定了《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日

  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和《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等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各环节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选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是否取得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联合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布。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公布和验收。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 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 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4.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效果显著;
  5. 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6. 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填报《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市经贸局。
  第七条 市经贸局接到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家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经贸局应在验收前10天,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并通知企业做好验收前准备。
  第九条 现场验收程序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了解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证明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市经贸局。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市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必要时,市经贸局可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三部门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联合审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认定并公布,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省政策支持。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省技改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第十五条 对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三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三部门将加强对合格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须接受各级有关部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持续性清洁生产情况报告,市经贸局将会同科技局、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延续手续,重新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未获重新认定的,撤销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使用淘汰设备等违法行为,立即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经贸、科技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略)
  2.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