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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


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珠外经贸[2009]83号)


各区、各功能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各相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8]112号)的精神,为继续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现对2006年制定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珠外经贸[2006]201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发展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给我市以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用于资助本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申请条件:
  依法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在外经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均无违规行为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均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企业参加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外展经营资格的国内机构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外、港、澳、台国际展销会,对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助。每个企业申报最多不超过3个展位,最高限额45000元。
  (二)企业参加省、市重点开拓的南美、东欧、中东、东南亚、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性展览会,单个展位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地区的单个展位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展位的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企业有偿使用境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国际贸易活动,给予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助,最高限额15000元。
  (四)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开展的贸易促进、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专题调研、电子商务推广等公共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公共活动项目总费用不超过当年省财政安排的发展资金的5%。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原则
  (一)同一性质展览的补助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等级展位的补贴金额应保持相对一致。
  (二)发展资金遵循事后拨付原则。申请单位在有关开拓市场项目完成后,在项目申报期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付到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拨付须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企业申请补助,除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展览会项目,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邀请函、申请表、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展位合同。
  (二)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需要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商务提供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含简介、使用服务类别及期限等)、缴费发票、项目申报单位与电子商务方订立的合同复印件、网页部分图片复印件。
  (三)公共活动费用,主办单位需要提供项目文件,对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项目,需提供培训文件(含业务主管部门的批文)等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交市外经贸局。
  第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市外经贸、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核查本市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外经贸局于每年3月中旬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发展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发展资金,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发展资金等违规行为,将采取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停止受理该单位下年度的发展资金申请,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度起实施,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备案。2006年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印发的《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珠外经贸[2006]201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