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7号
- 公布日期:2010.04.22
- 施行日期:2005.1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
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
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
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
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
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
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
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深房改〔2005〕8号)
(2005年12月9日 深房改〔2005〕8号)
为维护已购安居房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存在的有关问题,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及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特制定《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按规定不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二、职工按照准成本、全成本或全成本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的,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对原产权单位因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超过经营期限等原因不能出具意见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不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原产权单位虽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二)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补差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补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原产权单位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原产权单位确实无法找到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三、原产权单位已经进入破产法律程序或非破产清算程序的,由清算组出具意见后,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报安居房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
四、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吊销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需补差价的情况办理。
五、职工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房价按《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房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对代收的安居房补差价款进行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改制、重组的国有企业员工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情形。关于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员工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问题的政策另行规定。
八、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