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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移动通信基站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移动通信基站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城市更新局,各科室、分局、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我市5G网络建设,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信软〔2020〕9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0〕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移动通信基站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0日

移动通信基站规划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我市5G网络建设,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信软〔2020〕9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0〕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移动通信基站是指安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收发信设备的通信站,如4G、5G基站。
  第四条 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资源共享、环境相适、集约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编制阶段,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应优先选择《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中公共资源开放范围内的建筑物或设施,特别是我市公布的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内的建筑物或设施。若选址在以下区域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民用机场和直升机机场的跑到及飞机滑行区域、机场的导航台(红线范围外500m之内)和定向台(红线范围外700m之内)等,应征得有关民航主管部门同意。
  (二)卫星地球站和城市收信区(红线范围外50m之内)、城市微波通道范围内,应征得市工信主管部门同意。
  (三)气象部门的雷达站的工作区域(红线范围外500m之内),应征得市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四)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及广播电视塔的300米范围内,应征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按程序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并获得市政府批准后,有关成果应及时纳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有序开展。
  第七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修编)阶段,应落实我市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确定的基站设施用地布局,并考虑各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需求,将基站及配套设施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建设项目基站配建要求及基站景观化要求。有关控规方案应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在用地出让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我市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市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可分区域集中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条 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应作为新建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的必要内容,要求新建建筑与移动通信基站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用地面积零星分散且单体用地面积小于400 平方米(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5G 通讯塔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单位无需提交用地预审选址申请报告、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等材料,只需提交5G 通讯塔基数量和用地面积汇总表、项目建设依据与有关图件及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永久占用林地独立建设杆塔的(非附设式)移动通信基站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指南办理,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开通施工便道的,应办理“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上采伐林木的,应按照林地类型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移动通信基站建设:
  (一)对于在建(构)筑物外部附属装设移动通信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存量移动通信基站原址改造的,以及在道路原有红线范围内建设智慧灯杆系统(应符合《智慧灯杆技术规范》(DBJ/T 15-164-2019)等相关标准)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前提下,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
  (二)对于作为新建项目的附属配套设施的移动通信基站,应与项目主体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同步提交与主体建筑相协调的基站建设方案图,基站位置宜选在商业、公共建筑上或周边区域,无需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对于不属于(一)、(二)规定范围的,需要独立建设杆塔的(非附设式)移动通信基站项目,规划报建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指南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指南办理。上述手续应采取“绿色通道”办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除按指南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提供如下资料:
  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地点图(带1:500地形图),需标明基站天线及配套机房(箱)位置,1份;
  景观化设计方案及彩色效果图,1份。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范围内需要独立建设杆塔的(非附设式)移动通信基站项目,基站建设单位应先将基站报建资料分区域批量函报基站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分局,经自然资源分局技审会审议通过后的基站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重点发展区域:岐江新城、翠亨新区(京珠高速以西除外)、金钟湖片区、岐江河沿岸。
  (二)重要道路交通沿线:干线公路主干线、博爱路、中山路、孙文路、康华路、世纪大道、景观路、起湾道、兴中道、悦来南路、港口大道、富华道、城南路、港义路、祥兴路。
  (三)重点地段:中山站、中山北站、中山南站、中山西站等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高速公路出入口800米范围;其他门户地区(跨界主干道市内沿线800米)。
  (四)城市紫线范围。
  (五)军事管理区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点区域或范围。


  第十五条 各自然资源分局应当通过信用体系、信息化手段运用等多种措施,加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确保有关建设项目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移动通信基站,各自然资源分局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应及时函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移动通信基站,若市政府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或公共利益的考虑,要求迁移或拆除的,移动通信基站运营商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无条件、及时迁移或拆除原移动通信基站;同时,移动通信基站运营商应当以先建设后拆除为原则,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重新选址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上述迁移(拆除)及重建所需费用和损失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商承担。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原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规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