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海事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发文字号:深人环规〔2016〕1号
- 公布日期:2016.08.16
- 施行日期:2016.08.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
(深人环规〔2016〕1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深圳港口航运业绿色健康发展,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和《深圳港实施靠泊船舶污染控制措施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6〕125号)要求,决定强制要求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第一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港时间自系第一根缆绳时起算,离港时间自解最后一根缆绳时起算。
二、船舶应按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相关部门和机构查验。
三、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可向深圳海事局提出豁免或免责,可豁免或免责的具体情形见本通告附件。
四、船舶可采取与上述减排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除使用岸电或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外,其他措施的替代效果须经深圳海事局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事先认可。
五、深圳海事局将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管,强化燃油质量和船舶排放的抽检工作。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低硫燃油的船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所指船舶是除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外的所有船舶。
特此通告。
附件: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
一、豁免
由于以下3种情形之一导致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无法执行《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要求的,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提出豁免的船舶,应由其所属公司或代理人事先向海事局提出豁免请求,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海事局核查属实后,可予以豁免:
(一)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还是未能获得低硫燃油的。
(二)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船舶需要进行改造才可使用低硫燃油,并确保能在2017年1月1日完成改造。
(三)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如使用低硫燃油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危险。
二、免责
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在靠泊期间使用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低硫燃油,应当立即通过高频、电话等方式向海事局提出,并在事后补齐书面材料。经海事局核查属实后,可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