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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和干预工作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和干预工作办法》的通知
(珠教思〔2019〕1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各市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粤教思函〔2018〕1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珠海市中小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和干预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2019年1月29日

  珠海市中小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和干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粤教思函〔2018〕14号),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干预(以下简称“三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心理危机”是指中小学生受到某些强烈刺激,依靠自身能力又无法应对时,所出现的身体和精神严重失调、精神失常或崩溃状态。轻者产生各种心理障碍或疾病,比较极端的会出现毁物伤人、自杀轻生等。心理危机会给学生成长及家庭、学校、社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和影响,需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


  第三条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的概念:预防是指以发展性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的发生。预警是指以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情况分析和心理危机评估的方式,实施学生心理危机行为预警防护。干预是指以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的手段,应对、排除和干预学生的心理危机和极端行为并在必要时向规范的医疗机构转介。


  第四条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是一项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工作,旨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应对危机的能力,促进人格的健全发展。


  第五条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机制既有心理学属性,也有学校管理属性,更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属性;既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手段,又是学校管理重要措施,更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因此是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实行日常教育预防、多方参与、确保实效原则。

  教育预防原则。青少年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要以发展性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引导学生珍惜生命,培养良好心理素质。通过建立“三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多方参与性原则。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离不开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要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三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确保实效性原则。要落实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增强“三预”工作机制运行的有序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立足教育和发展,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挖掘他们的心理潜能,注重预防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在突发事件中及时进行危机干预,尽可能减少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各种心理危机事件,并将心理危机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通过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增强承受挫折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通过完善心理危机预警机制,提高师生及家长对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状态的识别能力,预防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

  通过启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有效防护干预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度过危机。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并及时调整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德育主任、专职心理教师、级组长、班主任、校医、安保人员、总务人员等。建立完善在校长领导下,专职心理教师为核心,以德育主任、级组长、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组岗位职责

  1.校长

  是学校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负总责。

  2.分管副校长

  (1)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认真履行“三预”工作职责。

  (2)是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新闻发言人,全盘掌握学生危机事件,负责危机事件信息报送及对外发布。

  (3)统筹开展全体教师参加的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专题培训。

  3.德育主任

  (1)健全“三预”工作家校合作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和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发挥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

  (2)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快速通知涉事学生监护人,联系医疗、公安人员予以支援。

  (3)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通知监护人,书面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与义务,必要时配合监护人向规范的医疗机构转介。

  4.专职心理教师

  (1)以广东省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内容指南为依据,以着重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为导向,负责实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

  (2)协助学校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场所制度,加强功能室设备管理。

  (3)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和重点关注学生群体的心理测查工作,防止学生发生恶性事件。

  (4)建立重点关注人群“一对一”帮扶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及时提出向规范的医疗机构转介的意见,并及时向德育主任报告。

  (5)协助德育主任、级组长、班主任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6)对危机处理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为学生和教师提供紧急情绪支援,跟进危机事件涉事学生,做好个案跟踪辅导或团体辅导。

  5.级组长、班主任

  (1)采用电话、实地访问等形式,掌握学生家庭状况,了解家长的教育理念及教育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2)维护班级秩序,密切关注班级学生情绪变化和心理动态,对重点人群要及时疏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关爱特殊群体,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学习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教育关爱和情感关怀。

  (4)及时阻断可能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刀具等各类刺激物,防止学生自伤或伤人。

  6.校医

  负责对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治疗。

  7.安保人员

  危机情况下,负责保护现场,配合专业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8.总务人员

  负责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 预防工作机制内容

  1.面向全体学生、全员参与、全面渗透、全程进行,实施发展性心理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建立预防工作机制。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学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中学、1200人以上的小学配备专职心理教师的要求;1000人以下的中小学必须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团队。面向全体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识别专题培训,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防范水平和处置能力。

  3.利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科学系统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规定课时(每两周1课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4.实施发展性心理教育内容。从学生个性品质、自我认识、自信心理、情绪心理、意志品质、环境适应、品德心理、学习心理、青春期心理、交往心理、亲子教育、生命教育、智力开发、生涯指导、社会适应等方面进行教育引导。

  (1)建立课程体系。根据学生不同年级、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有目的选择教育内容,形成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挖掘他们的心理潜能,注重预防和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

  (2)重视发展学生心理能力。以活动为主安排课时,防止学科化倾向,避免将其作为心理学知识的普及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要注重引导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最大程度地预防学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

  (3)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通过心理教育活动课、班会课、团队活动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运用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等方法,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5.重视学科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学科教学渗透是培养学生良好个性和健康心理的有效渠道,各学科要结合学科特点和相关教学内容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1)社会学科类课程:个性品质修养、社会认知能力、建立自信心、消除自卑感、情绪调节、品德与行为、珍惜生命与热爱生活、亲子关系与感恩情怀、集体精神与团队协作、社会环境适应、人生规划与生涯指导等。

  (2)自然学科类课程:学习动机与学习品质、学习行为习惯、逻辑思维和扩散思维、创造力和潜力开发、崇尚科学与严谨态度等。

  (3)艺术与体育类课程:情绪调节、陶冶情怀、意志力与耐挫力、合作与协助精神、团队凝聚力、人际交往等。

  6.根据教育部对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场地及设备指引,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切实发挥心理辅导室在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7.严格落实班主任工作职责,健全家校合作机制,加强家校联系与支持。


  第十一条 预警工作机制内容

  1.以防护为目的,建立预警预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心理危机学生的监控与管理,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依据。

  2.将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纳入预警对象:心理健康测评筛查中发现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遭遇突发事件,如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个人感情受挫,人际关系失衡,如长期受排斥、受歧视、被误解等;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社会交往很少,缺乏社会支持;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自卑感强;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倍感痛苦,治疗周期长;正在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病情以及曾因患心理疾病休学、病情好转后复学;个体心理及情绪危机如休学、留级(高中阶段)、近期受到处分等。

  3.主要工作方式:

  (1)学校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突出问题,及时发出警示,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和重点关注学生群体的心理测量工作,及时更新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家长应及时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资料复印件)。

  (2)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作用,将掌握到的班级同学的异常状况,及时向班主任和本班心理教师汇报。

  (3)发挥家校合作的功能,建立监护人知情机制,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通知监护人,共同做好监控工作。

  (4)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初对新生进行心理测量,以规范科学的心理测量方法,建立学生心理测量档案,在数据分析、界定的基础上进行预警预报。

  4.预警级别及工作程序

  (1)一般预警:学科教师协同班主任关注学生的情绪情感、认知和行为,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联系心理教师予以帮助。

  (2)重点预警:对有明显心理问题的学生,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心理教师、级组长、班主任、德育主任、分管副校长共同采取措施,跟踪个案学生的发展,重点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监护人保持沟通联系。

  (3)特别预警:对易发生自残行为、有自杀倾向、易发生危害他人行为的高危学生,心理教师、级组长、班主任、德育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和学生监护人共同采取措施,予以特别防护干预。


  第十二条 干预工作机制内容

  1.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机事件对学生的危害,促进学生重新适应生活。

  2.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监护人知情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监护人共同参与危机事件处置。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干预流程

  分级确立干预对象。遭受危机事件受害人(如校园暴力遭受者、自残自杀者)为第一级优先干预对象;目击危机事件或危机事件中的救助者(如置身危机现场的师生或救助人员)为第二级干预对象;遭受危机事件非直接影响的人(如受害者家属、同学、班主任、科任教师)为第三级干预对象。

  (1)危机发生后,启动危机干预机制。学校中层干部、班主任应及时赶到,并立即向校长报告,校长应组织学校各部门紧急救援。学校需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医疗、公安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送医院救治再报告。

  (2)快速通知有关学生监护人及时到校,说明危机事件具体情况,与学生监护人达成处理危机事件共识。

  (3)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召集工作组成员,研究部署危机事件后续处理工作。

  (4)由新闻发言人(分管副校长)统一发布消息,其他人员勿对外发言,以免招致不必要误会或是二度伤害。

  (5)建立监护系统,对仍有心理危机的在校学生进行抚慰和安全监护。

  (6)充分吸收利用校内外各种支持力量进行干预。

  (7)协助媒体以教育角度报导事实真相。

  (8)学校召开总结会议,加强预防工作,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并继续关注与帮扶涉及危机事件的学生。

  4.落实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专业分析报告制度。凡发生学生心理问题自杀事件的学校,除将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时间报教育主管部门外,应在事件发生4天内提交涉事学生心理问题个案分析报告和《在校中小学生自杀死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提交事件处理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危机事件描述、处置过程、专业分析、工作反思等。区属学校情况由区教育局德育部门报市教育局思政科,市属学校情况直接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迟报。

  5.完善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安排专家为中小学心理危机事件易发、多发的地区和学校提供指导和专题培训,为危机事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积极应对,消除对心理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全体教师专题培训,普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教师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识别能力以及防范、处置心理危机事件的水平。


  第十五条 完善市、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机构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中小学校快速有效处置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提供专业咨询、分析;对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特殊个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对所属学校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学校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学生危机“三预”工作组成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因个人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各中小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本校实际的实施方案。

  附件
  在校中小学生自杀死亡情况登记表

  单位:

  在校中小学生总数:

  填报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    邮箱:

学生自杀死亡详细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级

具体情况

(自杀日期、地点、方式、原因等,请详细填写)

备注

1

2

3


  备注: 1.自杀方式:可填写高坠、自缢、溺水、割腕、服药、触电、卧轨或其他(请写明)。

  2.自杀地点:可填写在家、在校、在外地(请写明)。

  3.自杀原因:可填写精神疾病、心理疾病、身体疾病、感情问题、学业问题、毕业相关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或其他(请写明)。

  4.报送方式: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德育部门,由区报市教育局思政科;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思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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