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
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
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
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
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
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
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
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
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
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
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
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
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
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
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深财农〔2004〕6号)
(2004年3月16日 深财农〔2004〕6号)
各区财政局,宝安、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南山区农业水务局,盐田区农林水务局,福田区农林水办公室,罗湖区经济贸易(旅游)局: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和《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深圳市实行禽流感强制免疫、扑杀病禽和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动物的防治政策。
三、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0.2元/毫升计算。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地方负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疫苗采购、保管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按规定统一实施,发放管理由市、区、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一)疫苗发放:
1.非出口专业养禽场由场方根据禽类动物的年饲养量向所属管辖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年度(分月实施)疫苗用量计划申请,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汇总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确认。场方按计划到管辖的动物防疫监督所领用疫苗。
2.出口注册养禽场的年度使用疫苗计划需经有权管辖的出入境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按上述第1条的规定申报、领用。
3.展出、观赏、文体运动用禽类动物需用小量疫苗,直接与就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联系。
(二)领用疫苗单位有责任在疫苗注射后3周左右,抽取20只已注射疫苗禽的血清,交管辖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抗体水平。
四、防治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患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按规定要扑杀的禽类动物,统一交市卫生处理厂销毁处理。
(一)禽流感扑杀补偿费
1.疫点扑杀补偿标准为:种鸡每只10元、种鸭每只10元、种鸽每只10元、种鹅每只25元;肉鸡平均每只5元、肉鸭平均每只5元,肉鸽平均每只5元,肉鹅平均每只10元。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扑杀补偿标准为: 鸡、鸭、鹅等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具体补助标准按不同禽类、幼禽、成禽等因素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确定。
疫区指疫点3公里范围。
3.强制扑杀补偿费用除中央补助20%外,地方负担的80%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40%。
4.疫情发生后,市、区农业、财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对需扑杀禽类动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定,造册登记,签字确认,作为扑杀补助的依据。
(二)因扑杀发生的禽类运输、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疫点封锁、消毒、监测采样、疫情监测等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四)免疫注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
五、扑杀补助经费的发放:
(一)区农业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扑杀数量和扑杀补助标准尽快将区级财政负担部分资金发放给养殖者。同时联合向市农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财政扑杀补偿资金。
(二)市农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资金(含垫付中央财政应负担部分)拨至区级财政部门,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发放给养殖者。同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扑杀补助资金。
六、按照疫区属地原则界定区级财政负担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