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法制〔2018〕103号
- 公布日期:2018.06.06
- 施行日期:2017.09.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法制〔2018〕103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2018年6月6日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依法行使教育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教育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一)依法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
(五)依法对民办学校以及校外午托机构进行检查;
(六)依法对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对学前教育机构在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法对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宝安区教育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四)规章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4.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5.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6.《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文路1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89805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第三办公区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