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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金规字〔2020〕2号、中金〔2020〕10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10月28日

中山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项目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粤财金〔2020〕22号)、《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金〔2020〕8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是为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指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我市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 申报风险补助的融资担保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企业向银行机构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贷款包括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依法经营。
  (三) 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信用中山)、信用中国黑名单。
  第五条 监管要求:申报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达到以下监管要求,未能达标的,不得申报补助。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年度无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申请补助的融资担保业务未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六条 补助时间范围及标准:对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2022年为我市企业或个人经营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融资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年化担保总费率不超过1%(含)的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二)年化担保总费率在1%(不含)-1.5%(含)的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
  (三)年化担保总费率超过1.5%(不含)的业务,不予补贴。
  本办法所指年化担保总费率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单户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收取的年度费用总额(含担保手续费、评审费、调查费等所有费用)占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
  每家公司每年按上述标准计算合计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年2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进行注册账号、申报资金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补助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报所在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1.《中山市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助申请表》(附表1);
  2.经银行机构确认的《中山市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2);
  3.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个人所经营企业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承诺函)以及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4.融资担保公司收取被担保人费用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 相关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前连同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金融局。
  第九条 市金融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机构收到资金后,必须将资金用于抵偿担保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融资担保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拨付补助资金次年,市金融局将聘请中介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补助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融资担保公司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已拨补助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金〔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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