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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社〔2006〕6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一、各地要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6〕5号)的规定,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安排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金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人员和范围要严格按粤府〔2006〕3号文规定执行。

  二、省财政将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助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民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补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省财政的补助资金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财政实际投入、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再就业工作的成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各地要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人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为切实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除属于粤府〔2006〕3号文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外,已享受过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由原来补助至培训机构改为直接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四、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就业再就业资金,对企业、有关机构和个人申请再就业资金,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时限均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各地要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目标,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有关的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要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每年2月15日前由各地级以上市汇总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将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上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再就业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减或不再安排再就业补助资金。

  六、本通知自2006年开始执行,暂定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3〕1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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