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旅游局
- 发文字号:深旅规〔2008〕3号
- 公布日期:2008.02.15
- 施行日期:2008.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旅规〔2008〕3号)
各区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即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二)非法导游,即无导游资格证、导游上岗证(IC卡)而从事导游活动。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黑社"的营业场所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奖励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发放;
(二)案件受理单位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金发放的申请,经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审批后,到市旅游局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案件受理单位发放奖金时,至少应当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名后的收据交市旅游局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