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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7〕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3年。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知识产权局协调与合作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9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以下简称本专业)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必须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具有对本专业某一学术领域独立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具有一定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参与行业政策、规则和标准制定;精通专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国内、国际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和谈判。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应具备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培养和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全国范围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研究员应当主持并承担过本专业高水平或重大研究项目,业绩显著;主导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独到见解,提出的建议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政策、标准,具有较大影响力;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业内公认。


  第六条 申报本专业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 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 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 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二)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情形:
  1. 担任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满3年者。
  2. 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3. 具有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入选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指导中级以上本专业研究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效果显著;或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以上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掌握专利代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能够独立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行业内工作成绩突出,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500件以上,授权率90%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案10件以上,代理专利无效案10件以上。
  2. 作为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专利纠纷案件提供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询服务2次以上。
  3. 代理专利纠纷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4. 作为主要负责人为2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提供申请、复审、无效、转让的代理服务。
  5. 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6. 主持省级以上本专业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7. 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掌握专利审查业务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复审、无效及其他审查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具有主持和指导专利审查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和经验,累计审查专利申请案及复审案500件以上。
  2.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3. 主持省级以上专利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4. 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全面掌握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交易、运用、转化、投融资和专利联盟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担任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期间,本单位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2项以上,或累计实现专利许可、转让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成专利质押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专利成果应用转化项目2项以上,实现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4. 主持省级以上专利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5. 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订修订工作。
  (四)从事专利情报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工作2项以上。
  2.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产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研究报告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创造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4. 主持省级以上专利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 负责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发明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2项以上,或广东专利金奖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对337调查或代理重大专利纠纷案件胜诉2件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专利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项以上。
  (四)在本专业工作领域获的国家或省(部)级嘉奖2次以上。
  (五)撰写本专业研究报告或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对政府决策提出创新性、建设性意见,被国家或省(部)级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以上。
  (六)在工作中创新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1次以上。
  (七)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项目,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经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4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
  (四)为解决复杂、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利研究报告4篇以上,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单位专利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专利审查研究报告、专利撰写或代理研究报告、专利法律业务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
  (六)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2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3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4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十五条 本资格级别为正高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研究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研究员”。

  第十六条 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了解国际规则;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并能够将新理论和新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为复杂和疑难的问题,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和项目的能力;具有培养和指导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副研究员应当主持并承担过本专业较高水平或较为重大的政府基金项目或研究课题,业绩较为显著;主导解决过本专业领域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参与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定;公开发表、出版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六条 申报本专业副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4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 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 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 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或相近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三)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情形:
  1. 担任国家、省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2. 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并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四)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指导中、初级以上本专业研究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效果显著;或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以上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熟练解决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复杂业务问题,具有主持业务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300件以上,授权率8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案10件以上。
  2. 作为主要负责人为1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中国专利金奖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广东省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提供申请、复审、无效、转让代理服务。
  3. 作为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专利纠纷案件提供过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代理及咨询服务1次以上。
  4. 代理委托人处理专利纠纷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提交法院的案件代理律师排序前2位)。
  5.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6. 参与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或国家行业性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参与起草涉及本专业的相关内容。
  7. 主持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熟练解决专利审查、复审、无效及其他审查业务中的复杂问题,具有主持专利审查业务室以上审查部门工作的能力,累计审查专利申请案及复审案300件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3. 参与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4. 主持市(厅)级以上专利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熟练掌握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交易、运用、转化、投融资和专利联盟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担任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期间,本单位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1项以上,或累计实现专利许可、转让收益5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累计完成专利质押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专利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4. 参与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5. 主持市(厅)级以上专利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四)从事专利情报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创新项目的专利检索、申报和信息分析工作2项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评议工作2项以上。
  3. 担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业务主要负责人期间,主持建立专利信息运用机制,运用专利信息解决创新关键问题;或通过专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为企事业单位节约研发成本或创造收益500万元以上。
  4.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5. 参与国际条约、国家专利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
  6. 主持市(厅)级以上专利规章、战略规划、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以上,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累计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对337调查或代理重大专利纠纷案件胜诉1件以上。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的专利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四)参与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胜诉40件以上,并主持制订修订2项以上企事业单位专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社会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
  (五)主持推动本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优势示范或省级示范称号;或推动本企事业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连续通过2次年审。
  (六)主持建立专利信息库、专利情报分析系统或专利管理体系,解决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专利运用问题,社会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七)在本专业工作领域获得市(厅)级以上嘉奖2次以上。
  (八)撰写本专业研究报告或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对政府决策提出创新性、建设性意见,被市(厅)级以上政府或同级单位采纳2次以上。
  (九)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项目,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
  (二)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利研究报告3篇以上,报告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较高实践作用的专利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专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情报分析、专利纠纷处理等本专业相关研究报告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六)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获得1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十五条 本资格级别为副高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副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副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副研究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副研究员”。

  第十六条 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必须掌握专利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了解国际规则;了解本专业新的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处理一定难度的专业问题;能够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应当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研究项目;解决过本专业一般性问题,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论著。


  第六条 申报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能胜任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知识产权专利专业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 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 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 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研究实习员或相近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者。
  (三)入选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和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四)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比较系统地了解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业务知识,能熟练地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分类、检索,熟悉专利审查或代理程序和工作方式,准确掌握专利申请文书各项要求,比较准确地把握审查基准,具有一定独立撰写、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回复审查意见和复审申请书的工作经验,累计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100件以上。
  2. 熟悉专利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咨询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诉讼规则,具有一定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和专利谈判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复审、无效和行政诉讼,作为主要负责人累计代理专利诉讼、仲裁和无效申请案件10件以上。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二)从事专利审查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熟练掌握专利审查业务规范,对某一技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独立开展发明专利审查、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进行复审等工作的经验,累计审查专利申请案及复审案200件以上。
  2. 撰写专利审查业务分析报告,研究成果对提升审查业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三)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 负责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期间,将本单位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申请专利并取得授权5项以上;或实现专利交易、专利许可、专利质押融资5项以上;或通过采取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 从事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交易、运用、转化、投融资、专利联盟等方面工作4年以上,推动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或交易机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四)从事专利情报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创新项目的专利检索、申报和信息分析工作2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评议工作2项以上。
  2. 熟悉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中的专利情报分析工作,能够独立完成从立项到研发全过程的专利信息挖掘、检索、分析和技术转化工作,通过专利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本单位节约研发成本或创造收益并受单位嘉奖2次以上。
  3.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完成市(厅)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2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代理发明专利获得市(厅)级以上专利奖励2项以上。
  (二)参与代理的专利案件入选国家、省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参与应对337调查或重大专利纠纷案件胜诉1件以上。
  (四)参与代理专利纠纷案件胜诉10件以上。
  (五)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县(区)级以上嘉奖1次以上。
  (六)在企事业单位任知识产权部门业务骨干,推动本单位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称号,或本单位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并通过贯标认证。
  (七)参与完成专利许可、转让的谈判等专业工作10次以上。
  (八)独立围绕单一产品或技术的生产研发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撰写专利信息分析报告2份以上,对产品或技术研发产生积极效果,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九)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本专业项目,研究成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在本专业或相似专业学术期刊(具有CN刊号及ISSN刊号)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利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家书面鉴定,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五)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的企事业专利发展规划或战略布局、企事业专利管理章程或操作规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专利审查研究报告、专利撰写或代理研究报告、专利法律业务研究报告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的并取得一定实践成果的,并经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可。
  (六)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十五条 本资格级别为中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助理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助理研究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助理研究员”。

  第十六条 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研究实习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研究实习员必须基本掌握专利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初步了解国际规则,初步了解本专业新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研究实习员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完成一般性代理、审查、管理、情报分析和科研等工作的能力以及操作技能,具有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研究实习员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指导下,能结合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利专业技术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第六条 申报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条件,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专利代理、审查、管理和情报分析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风严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胜任专业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
  2. 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处分期不计算资历。
  3. 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4.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该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并记入诚信档案;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予以通报。
  5. 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者。
  (二)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代理或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案件10件以上。
  (二)参与处理专利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10件以上。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获得同行好评和单位认可(用人单位出具鉴定)。
  (二)获得县级以上专利奖励的项目完成人(以项目结题证书和获奖证书为准)。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小型工程项目获得一定的效益,受单位表彰(以表彰证书或通告为准)。
  (四)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获得同行好评和单位认可(用人单位鉴定或2名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


  第十四条 本资格级别为初级,名称为“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分设“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研究实习员”、“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知识产权专利管理研究实习员”和“知识产权专利情报分析研究实习员”。

  第十五条 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 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资格。
  2. 知识产权专利包括专利代理、专利审查、专利管理、专利情报分析等。
  3. 专利代理:代理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复审和宣告专利权无效,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代理与专利有关的诉讼,进行专利申请、无效、转让、诉讼等咨询服务等。
  4. 专利审查:受理专利申请及审理各类与专利申请和审批相关的手续,进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出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评价报告,进行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审查和登记,审查不服驳回的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等。
  5. 专利管理:制定企事业单位专利战略规划,制定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策略,进行专利布局,管理和维护企事业单位专利知识产权资产,进行企事业单位专利权许可、转让、转化等。
  6. 专利情报分析:检索、筛选和处理专利信息,进行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挖掘、分析专利披露的法律、技术、经济等信息,绘制专利地图、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判断、预警专利风险,分析、评价专利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作用,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的咨询服务。
  7. 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中级称职以上”含中级称职;“3年以上”含3年。
  8.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9. 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10. 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1.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在执行技术标准时,不可避免地使用到被专利权利要求覆盖的技术方案,专利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
  12. 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3. 主要负责人:在项目、课题、代理等专业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课题)报告、专利法律文件、咨询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14. 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课题)负总责。
  15. 业务骨干: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或关键技术性工作,对项目(课题)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者,行政或辅助性人员除外。
  16. 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17. 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不含直辖市或县级市)。
  18. 重大专利纠纷案件:可估值的案件争议标的,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不可估值的案件标的,案件要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
  19. 重大专利成果应用转化项目:成果转化标的明确的,产生直接收益500万元以上;成果转化标的不明确或收益无法评估的,要对该产业技术领域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20、完成谈判合作:以双方或多方达成合作协议、和解协议或专利许可协议等为准。(若协议文本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21、累计挽回经济损失:以胜诉的纠纷案件标的额累加;对标的额不明确或无法准确评估的案件,由评委会组织专家出具业绩鉴定。
  22、发明专利授权率:发明专利授权率=发明授权专利数量/(发明申请专利数量-在审专利数量)*100%,发明专利授权率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当年6月返回数据为准。
  23、技术水平: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工作经历、业绩、考试、答辩等形式反映出并经专家评审、鉴定确认的水平、能力。
  24、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25、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某项工作产生的收益增幅超过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上。
  26、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7. 关键问题:是指涉及本专业领域中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28. 疑难问题:指专业技术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29. 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0. 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1. 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2. 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33.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34. 具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报告在提交评审前,需经过评委会指定的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匿名鉴定,2/3以上专家鉴定认可后,可以进入评审环节。
  35.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36. 专利代理人:以代理委托书排序前2位为限。
  37. 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应评选的通知公告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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