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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民函〔2006〕6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确保完成《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12分)
  1.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3分)
  2.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3分)
  3.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3分)
  4.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应设立  位,已设立  位)(3分)
  (二)火化率、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定工作及其管理目标(23分)
  1.2006年完成本行政区内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2分)
  2.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8分)
  3.土葬改革区严格遗体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无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现象。(3分)
  (三)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12分)
  1.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1分)
  2.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如有不给分)(5分)
  3.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2分)
  4.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无重新冒出来现象。(2分)
  5.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2分)
  (四)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15分)
  1.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1分)
  2.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8分)
  3.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如有不给分)(2分)
  4.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如有不给分)(4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10分)
  1.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1分)
  2.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5分)
  3.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4分)
  (六)建立殡改管理制度、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8分)
  1.市、县、区有健全的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无因工作失误、服务不到位造成群众上访、投诉。(4分)
  2.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定;本行政区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2分)
  3.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如有不给分)(2分)
  (七)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如有不给分)(2分)
  2.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手续完备,制度完善,服务良好,无炒买炒卖行为。(如有不给分)(3分)
  3.经营性公墓建设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墓穴占地面积符合规定。(2分)
  4.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3分)
  (八)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10分)
  1.宣传殡葬改革工作形式多样,效果好。(3分)
  2.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3分)
  3.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4分)
  三、考核时间
  省政府分别于2007、2009、2011年第一季度对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各地级以上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四、考核办法
  (一)自查自评。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自查自评,分别于2007、2009、2011年1月31日前将初评情况和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
  (二)考核检查。2007、2009、2011年2月至3月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分组对各地级以上市落实《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考核检查结果报省政府予以通报。
  五、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和火葬区火化率达100%的,由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通报表彰。凡考核总分低于60分和火葬区火化率未达到100%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二次受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2011年全面考核“十一五” 期间殡葬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省政府将对各地级以上市五年达标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基本情况

全市总人口(人)

全市户籍死亡人数

全年户籍人口火化数

分值

评 分

100分

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应设立  位,已设立  位)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火化率、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及管理

2006年完成本行政区内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已 已达  %

标准分18分

得分 分

土葬改革区严格遗体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无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现象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

规土葬和散埋散葬

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

标准分 1 分

得分 分

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如有不给分)

标准分 5 分

得分 分

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无重新冒出来现象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建设和管理

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

标准分 1 分

得分 分

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

计划建公益性骨灰楼(堂) 座;建公益性生态墓地 座

已建公益性骨灰楼(堂) 座;建公益性生态墓地 座

标准分 8 分

得分 分

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如有不给分)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如有不给分)

标准分 4 分

得分 分

殡仪馆建设与管理

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

标准分 1 分

得分 分

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

标准分 5 分

得分 分

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标准分 4 分

得分 分

殡改管理制 度、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

市、县、区有健全的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无因工作失误、服务不到位造成出现群众上访、投诉

标准分 4 分

得分 分

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定;本行政区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如有不给分)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公墓、丧葬

用品管理

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如有不给分)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手续完备,制度完善,服务良好,无炒买炒卖行为(如有不给分)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经营性公墓建设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墓穴占地面积符合规定

标准分 2 分

得分 分

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殡葬改革

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

宣传殡葬改革工作形式多样,效果好

标准分 3分

得分 分

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

标准分 3 分

得分 分

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标准分 4 分

得分 分


市殡葬改革

领导小组初

评意见及整

改 措 施

初评总得分

(盖章) 年 月 日

省民政厅

考核意见

考评总得分

(盖章) 年 月 日

省人民政府

审查、考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