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资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资助办法》的通知
(中文广旅规〔2020〕3号、中文广旅〔2020〕79号)


市有关单位、各镇区文体教育局(宣传文体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规范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公益服务的供给,鼓励社会力量针对我市老年人、青少年、儿童、外来务工子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文化关爱行动,建设中山博爱文化之城,我局特制定了《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资助办法》。
  现将《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关疑问,请及时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共服务与艺术科联系。
  联系电话:88319016
  特此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8月18日

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文化类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及文化类企业单位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公益服务的供给,大力实施文化暖心工程,鼓励社会力量针对我市老年人、青少年、儿童、外来务工子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文化关爱行动,建设中山博爱文化之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统筹实施并对入围项目进行资助、指导、管理、监督。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强化监督、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条 项目资助范围:
  社区青少年文化关爱公益服务、社区长者文化关爱公益服务、社区妇女儿童文化关爱公益服务、社区扶残助残文化关爱公益服务、社区文明公益服务、文化旅游公益服务和其他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项目资助标准:
  (一)优胜项目7000元/个;重点项目10000元/个,资助金额均含税金。
  (二)当年度申报“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项目如同一年度已获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其他资助资金,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及获得本项目的资助。
  (三)同一单位当年度申报“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项目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目的资助数量不多于3个。

  第六条 申报组织须符合以下资格:
  (一)已经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已经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公益性:项目服务指向明确,公益及文化元素突出,重点关注特殊群体。
  (二)传播性:项目开展成效在社会形成正能量传播,带动社会各界参与文化公益项目,传播全民公益理念。
  (三)创新性:项目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每年下发“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资助工作安排、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报资助的项目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附件1)提交至活动开展的属地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申报材料中须明确注明该项目的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为项目实施地的镇(区)宣传文化、教育、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或行政村(社区)村委会(居委会)担任。
  (2)各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的资助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如发现申报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入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当年度其他资助项目,则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并退回。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标准:
  项目评审按百分制标准,按得分由高至低择优入围(分值见下表)。

标准

内容

权重

公益性

对我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参与民生实事建设或引导社会关注具有实际贡献,关爱特殊群体,社会效益明显。

40%

传播性

社会资源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项目的示范、辐射作用。

30%

创新性

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解决方案、实践方式。

20%

执行力

实施团队的能力水平和经验、项目的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和示范性。

10%

  第十条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统一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标准择优选出入围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小组的成员本人或与之有利益关联的人员有项目申报的,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将项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申报组织如有下列情形,即取消入围资格,并按照评审分数由高到低的分数顺序递进替补,并公示7个工作日。
  (一)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投诉或举报,经核实后确认申报组织的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在项目入围公示期结束后无特定原因自动放弃入围资格;
  (三)申报组织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出现上述问题的项目及组织未来三年不能参与“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申报。

  第十二条 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统筹入围项目的资金分配及拨付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负责对接各入围项目开展跟踪服务,包括项目优化、指导项目落地实施和配合验收、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受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资助协议,逾期未签署协议的视为放弃资助资格。
  第十五条 所有入围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负责人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本年度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项目评审结果,划拨到项目实施的所在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成后,填写自评报告(附件3),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申请审核项目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再向所在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项目的实务资料、大数据资料、财务资料等,在相关资料齐全且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手续向所在镇(区)宣传文化体服务中心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应确保项目的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进行独立核算、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区)入围“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资助项目在完成报销手续后,如有项目资助资金结余,各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需按时按规定将该项目资助资金的结余款原路退回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整改或问题严重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或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参加中山市“博爱100”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的资格。
  (一)上报的总结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
  (三)获得的资助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安排的评估和监督抽查;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须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资助协议进行,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实施期间进行内容及资金等方面的调整;若项目实施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项目必须进行调整才能继续实施的,可优化方案进行变更,变更时须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2)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获批后方可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或审计工作,相关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