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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民发[202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摸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儿童底数,及时将新政策告知现监护人,动员其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财政、司法、卫健、残联等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精准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规范失联等情形的证明材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

  补充增加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补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