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9修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19〕46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为配套《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将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为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技术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我局对该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并更改名称后报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附件: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8日
2019年8月8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为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新增、更新、日常管理及检查适用本规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投入营运车辆符合技术要求,按规定进行车辆维保、检测;
(二)定期对车辆运营专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停止营运并进行维修;
(三)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车辆配置要求
(一)基本条件
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18384)的规定;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规定。
(二)安全配置
车辆应配置下列装置:ABS防抱死系统、正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中控门锁、车门未关警示系统、儿童安全门锁、1具容量不低于1千克且符合《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充装规定的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三)能源要求
新增、更新车辆应使用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其中纯电动汽车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50千米。新能源营运汽车及相关充电设备动态数据应对接新能源车辆动态监测平台。
运营专用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包括空车待租标志及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JT/T905.2-2014)技术要求的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摄像装置等。
(一)智能服务终端应具备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包括面部图像信息、指纹、IC卡签到签退及其他识别;支持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二)计价器能打印有效车费票据(或电子票据)、能与空车待租标志联动;应优先嵌入控制台安装,具备网络远程升级运价功能。
(三)顶灯应有中文“出租汽车”及英文“TAXI”字样标识,能与车内空车待租标志联动并显示的“空车、载客、暂停”等状态,夜间能够通过顶灯内部的照明装置使标识清晰可见。
(四)卫星定位及运营数据应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及企业平台;视音频设备可24小时运行,资料可保存10天以上。
(五)在车内醒目位置展示服务监督信息。
(六)运营专用设备的安装与连接应符合车辆电力负载要求,设备安装不应改变车辆本身的电气结构与布线,设备线束应与整车线束集成设计,统一接头,设备连接应紧固、美观;
(七)空车待租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营运标识
(一)运价表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及车厢内显眼位置;
(二)“乘客告示签”张贴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处,车身前门两侧喷涂车属单位简称,后门两侧喷涂服务监督方式,后厢两侧喷涂车身编码,式样大小符合行业统一标准,内容整齐、对称、清晰。
车容车貌
(一)应统一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车身内外应整洁完好, 车厢内无杂物、异味,漆皮完整无损,不得个性化装饰。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滑动功能有效,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
(三)仪表台、遮阳板、化妆镜、顶棚、后风档窗台完好洁净,不得放置与营运无关的物品。
(四)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倾度可调。 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平整;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
(五)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