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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卫〔2011〕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残联、红十字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财税局:
  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是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儿童健康、控制和消灭对群众健康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多种原因,在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过程中可能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甚至造成受种者残疾,比如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疫苗相关麻痹病例,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于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包括受种者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以及受种者本人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并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但影响受种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信心,影响整个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公众切身利益。
  为妥善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的调查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称《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下称《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8〕40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的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
  省卫生厅决定成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领导小组,下设调查诊断协调小组、鉴定协调小组、补偿办公室、医疗康复及救助协调小组等(由省卫生厅另文下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地级以上市医学会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工作规范》,以及《鉴定办法》、《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下称《补偿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机制,设立相关残疾人伤残定级简易程序,及时调整补充调查诊断和鉴定专家库成员,确保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规程,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诊断和对调查诊断结论有异议时的鉴定工作。
  二、积极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医疗救治和早期康复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相关医疗机构神经科、康复科建设,并为相关残疾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做好相关残疾人的居家康复治疗指导,可由专业人员组成康复服务指导小组,开展“一对一”康复救助指导和关怀工作,提高其家庭的自我康复能力。
  三、依法落实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补偿工作
  《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已发布实施。各地要依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补偿管理工作信息化,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参照《补偿办法》,妥善解决好《条例》实施之日起至《补偿办法》实施之日止已明确诊断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分析《补偿办法》试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省将根据《补偿办法》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力度。
  四、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和关怀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负责及时研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发现分析解决社会救助过程的问题和困难。各地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强化服务。
  1.卫生部门要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救助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使社会救助无缝衔接,将农村相关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2.教育部门要落实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范围。
  3.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医疗救助。鼓励非政府组织(NGO)参与救助和医疗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4.财政部门要将脊灰等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一次性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其符合规定的诊治和康复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规定对其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用人单位招用相关残疾人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政府投资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相关残疾人就业。
  6.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为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儿童进行医学鉴定,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落实再生育政策。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工作。
  8.残疾人联合会要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体负责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对相关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由当地财政安排;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相关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9.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筹集资金为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设立救助与医疗康复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五、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妥善处理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人补偿、医疗救治、社会救助和关怀照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努力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切实解决相关残疾人和家庭实际困难的同时,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和开展人文关怀,耐心细致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他们科学、理性地面对和依法处理相关事件。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红十字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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