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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全面实施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全面实施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的决定
(2019年9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推动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上新水平,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塑造生态环境新优势,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污泥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涉及水、土壤、固体废物治理,事关污染防治攻坚大局,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突出企业主体,健全协同机制,注重系统推进,确保稳定可控,严格全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二、污泥处理处置实行厂内干化、市内焚烧,主动适应科技进步,发展绿色循环节能低碳的新工艺、新技术,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体系和体制机制。
  三、污泥处理处置目标任务是:2019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厂内配建的污泥干化设施全部建成;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能力基本满足需求,污泥在厂内实施干化减量后,基本实现市内焚烧处置;2022年底前,全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实现稳定可控,污泥全部实现市内无害化干化焚烧处理处置。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事权划分,落实污泥处理处置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和具体事项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和资金投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监管。
  五、2020年底前,结合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2019-2035年的全市污泥处理处置相关规划,并制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近期建设计划。
  相关规划应科学预测污泥增长趋势,立足广州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城市发展规模、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等为依据,统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布局,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和配套性。
  六、新(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涉及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七、全力加快污泥独立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在新建资源热力电厂同步配置污泥焚烧处置设施,提升全市污泥焚烧处置能力,确保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可控。
  充分发挥现有燃煤电厂、水泥厂、资源热力电厂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处置效能。
  八、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协同,开展污泥焚烧产生的炉渣等综合利用,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九、污泥处理处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因违法、违规处理处置或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建立污泥应急处理处置机制,落实应急暂存、填埋场地和市内、外应急调剂措施,解决应急状态下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并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优先满足市内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需求,确需接收外市污泥的,应经市污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污泥处置单位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十二、污泥处理处置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涉及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安全。
  十三、运用积极的鼓励政策,提高燃煤电厂、水泥厂、资源热力电厂等开展污泥焚烧处置的积极性,推动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十四、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本决定提出的有关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污泥处理处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十六、本决定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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