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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工信〔2021〕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5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的资金。本实施细则根据《珠海市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制订,重点支持我市5G网络建设,促进5G产业发展。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5G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每年根据工作重点,选取部分或全部奖补专题开展申报(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最终奖补专题及奖补金额(具体以拟支持企业公示为准)。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三条 发展资金采用项目制方式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竞争性分配,事后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择优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在本项目资金支持范畴内。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在珠海的分支机构。申报单位在申请本发展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已牵头(或单独)承担过市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或机构,如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在研项目,或有到期(项目实施期包括经批准同意的延期时间)未验收项目的,不得再申报。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支持5G网络建设
  (一)每建设开通一个5G基站给予不超过10000元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0万元;每建设一个5G铁塔站址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每年奖励上限1000万元。
  (二)申请5G网络建设奖励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在珠海的分支机构。
  (三)申请单位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或5G铁塔站址建设任务。
  第七条 支持5G集聚区建设
  (一)对完成5G网络全覆盖的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申请5G产业聚集区建设奖励的园区应有负责日常运营的服务团队,具有相对集中的空间布局,园区总面积一般不少于50亩。已进驻企业不少于20家,并已进驻不少于5家5G产业链企业。
  (三)申请5G产业聚集区建设奖励的园区应提供至少两家通信运营商的5G网络覆盖,与5G服务商(含运营商和铁塔公司)签订不低于5年期的网络建设基础设施优惠协议,包括提供一处不低于30平方米的园区共用机房、对基站用电收费符合政府文件要求,配合建设必要的室内信号增强系统。
  第八条 支持5G产业支撑平台建设
  (一)对5G产业支撑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申请5G产业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机构。
  (三)申请5G产业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可提供一定的5G网络实验环境或场所,可为企业提供包含5G+MEC、5G+切片网络、5G+wifi等产品实验和测试环境。
  第九条 支持垂直行业5G创新应用
  (一)对5G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项目建设进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申请单位应已有一定的研发成果及应用基础,具备5G创新应用的能力和实施条件(如已有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实施5G应用的业务条件),申报的项目应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带动作用良好。
  (三)项目成果要可视化,如有展示平台或实景演示等。项目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对其他企业或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十条 支持5G产业化
  (一)对5G等新兴领域企业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5G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及终端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的能力,并拥有自主5G相关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带动作用良好。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市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事后奖补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初审合格的竞争性分配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四)项目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
  (六)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竞争性分配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或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责任承诺书和项目合同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申请表、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确保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项目投资额按不含税额进行统计。
  (三)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相关财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事后奖补的项目需提交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管理的准入、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正版软件使用证明、企业资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利、科技奖励等)。
  (七)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八)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事后奖补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原则上5G网络建设奖励资金应用于珠海5G网络建设,5G应用推广,举办5G论坛,开展宣传活动等促进5G发展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扶持的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经费相关佐证材料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不得在专项资金到位前列支专项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债务偿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实行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或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承诺书和项目合同应明确验收标准及经费使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结题),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前至少30日按相关规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变更或延期,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1次变更或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总投资必须采取台账管理,竞争性分配资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责任承诺书或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已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达成合同指标的可办理结题。验收申请期限为项目完成期限后30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项目终止,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