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1.09.26
- 施行日期:2021.09.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建房〔2020〕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人定金前,须提供告知承诺书给购房人签署,告知购房人将后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认购协议上,需在明显位置标注“预售商品房的全部购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由购房者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不能存入其它账户或支付现金,以避免预售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同时要在明显位置张贴购房支付提示牌,标注“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买卖双方权益,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提示信息。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迅速开展对项目预售资金收存情况的自查自纠,及时将未存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各级住建部门需加强对企业预售资金收存情况的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各级住建部门需持续优化预售资金拨付相关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特殊情况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应设立预售资金退款“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以维护购房人权益。 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履行监管义务的、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的、不配合住建部门监督检查的商业银行,各级住建部门可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等银行业监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为保障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请在购房和签署认购协议前先阅知如下事项,并遵守协议相关约定: 本告知承诺书范本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拟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签署认购书前,详细了解拟购商品房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核实确认购房者是否具备购买认购商品房的资格和条件。 拟认购商品房规划用途为 ,买受人注意确认拟认购商品房规划用途是否符合自身要求。 拟认购商品房的状态为以下第 种:
(1)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拟认购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签署认购书前,请确认拟认购房屋所在楼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房屋在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许可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全部购房资金必须由购房者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帐户,而不能存入其它帐户或支付现金,以避免预售款被挪用。
(2)现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 。 签署认购书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项目有关证件、图纸、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附件等资料,买受人应认真查阅。 逐条认真阅读、审慎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方负责。 未提及的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执行。
签订方确认已阅知上述提示内容。
出卖人确认: 买受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