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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9日

  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范围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外国专利局及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从市财政专项预算中列支;全部资助申请在年度专项资金总额范围之内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安排,未获得当年度资助的转为下一年度资助。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或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二)申请人须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不是本办法的资助对象。
  (三)共同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申请人没有申请资助资格。
  (四)专利申请费用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五)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20000元;
  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提出时间
  须在证书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工贸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提出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程序
  申请人登录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工贸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网上注册并填报相应电子表格,提交纸质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资助申请,负责审核资助申请材料;每年集中一次报批,资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或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行政区、功能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制订专利申请资助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珠知〔2009〕6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