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19〕10号
- 公布日期:2019.12.31
- 施行日期:2019.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19〕10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管理权限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自贸区南沙片区除外)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收件受理,转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后(民办完全中学除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复核审批。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的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实施县级权限受理审批。 办理流程
(一)申请。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资质和招生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根据管理权限,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或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
2.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附件1、2);
3.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表(附件3,新开办民办学校按此表格式填报成本费用预算情况);
4.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二)受理。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 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 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通知民办学校按要求补正;
3. 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补正的或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告知民办学校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办理退件。
(三)审批。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后开展审批工作,对民办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审核,核查成本资料、财务报表等数据资料;视具体情况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齐补正资料时间和成本监审时间)完成审批工作,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 对符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条件的,办理书面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2. 对不符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条件的,告知民办学校,说明理由并办理退件。 成本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通过检查学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办法,抽查成本费用会计记录、支付依据和原始凭证,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定,同时审核各项收入数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二)学校成本、收入数据审核情况及有关说明;
(三)对学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四)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表(见附件4)。 制定学费标准
民办义务教育学费,通过生均成本和亏损成本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一)近三年平均定价成本(B)包括近三年平均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近一年人员支出四部分,据此计算年生均培养成本(A)。公式如下:
年生均培养成本(A)=近三年平均定价成本(B)÷近三年平均在校人数(C)。
(二)近三年平均实际培养成本(D)包括近三年平均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近三年平均人员支出四部分。近三年平均实际培养成本(D)与近三年平均实际收入(E)之间的差额即为亏损成本,以此作为调价空间(F)计算新收费标准(G)。公式如下:
1.调价空间(F)=近三年平均实际培养成本(D)-近三年平均实际收入(E);
2.每生年可调费用(H)=调价空间(F)÷年招生计划人数(I)
3.新收费标准(G)=每生年可调费用(H)+年生均培养成本(A)。
(三)当调价空间(F)为负数时,以年生均培养成本(A)作为最高收费标准进行批复;当调价空间(F)为正数时,以新收费标准(G) 作为最高收费标准进行批复。当学校申请的收费标准低于新收费标准(G)时,按学校申请的收费标准进行批复。民办学校收取学费,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制定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公式如下:
最高住宿费标准=近三年平均住宿成本÷近三年平均住宿人数。 加强收费监管
(一)强化收费核查。民办学校的收费批复有效期为3个学年,在文件到期年度应于3月15日前申请更换收费批复。民办学校现行无有效期或有效期超过3个学年的批复,在执行超过3个学年后应及时申请更换收费批复。
根据非营利原则和管理权限,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收费标准执行三年的民办学校收支情况进行复核,对有办学结余的学校,督促其规范资金管理并积极将结余资金投入办学,促进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加强管理、规范支出,在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有资金结余未投入办学的民办学校,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测算按制定学费标准的方式调整其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在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中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学费)
2.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住宿费)
3.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表附件
4.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表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学费)
申请单位 (盖章)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及电话 | ||||||||
办学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业务主管部门 | 办学许 可证号 | |||||||
登记管理部门 | 登记证号 | |||||||
原收费情况 | 年度 | 原学费标准 | 收费人数 | 收费金额 | 备注 | |||
三年平均 | ||||||||
申请学费标准 | ||||||||
学校 年(申请年度)秋季招生计划为 人(其中小学 人、初中 人)。 | ||||||||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住宿费)
申请单位 (盖章)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及电话 | |||||||||
办学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业务主管部门 | 办学许 可证号 | ||||||||
登记管理部门 | 登记证号 | ||||||||
原收费情况 | 年度 | 原住宿费标准 | 收费人数 | 收费金额 | 备 注 | ||||
三年平均 | |||||||||
申请住宿费标准 | |||||||||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二○ 年)
学校名称(公章)
法 人 代 表: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填 报 日 期:
附件4
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表
审核对象: 时间:
上报数 | 核定数 | |||||||
( A年) | (B年) | ( C年) | ( A年) | (B年) | ( C年) | 三年平均生均成本 | 备注 | |
一、人员支出 | -- | |||||||
二、公用支出 | -- | |||||||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 | |||||||
四、固定资产折旧 | -- | |||||||
年度总成本 | ||||||||
学生总数 | ||||||||
年生均成本 |
初审: 复核: